律师观点分析
XXXXX公司与云城区XX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州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73民初961号
原告:XXX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城区XX,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经营者:A,女,19xx年xx月xx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云城区XX(以下简称诚信设备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诚信设备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诚信设备店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云浮市,且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地为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故广州XX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XX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XX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本案为侵害专利权纠纷,XX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公证书可初步证明侵权行为发生在广东省,且本案被告诚信设备店住所地亦位于××云浮市,但广东省云浮市XX中级人民法院及云浮市XX各基层人民法院对其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均没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诚信设备店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缺乏依据,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城区X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云城区诚信通讯设备店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盎
审 判 员 B
审 判 员 江闽松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林新宇
书 记 员 伦志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