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小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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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XX公司与新兴县邻居超级商场有限公司、新兴县XX专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佘小莉|时间:2020年08月03日|1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XX53民初51号 原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兴县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兴县新城XX, 法定代表人:A, 被告:新兴县XX,注册地址:广东省新兴县新城XX, 经营者:A,女,汉族,1982年6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XX,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助理, 原告广东XX公司(以下称广东原创动力公司)诉被告新兴县XX公司(以下称新兴邻居商场)、新兴县XX专柜(以下称娟姐专柜)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A,被告新兴XX和娟姐专柜的共同委托代理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侵犯原告《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大三角风筝商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广东XX公司是《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影视剧及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中的“喜羊羊”、“美羊羊”等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经广东XX公司多年经营,《喜羊羊与灰太狼》在全国各省市电视台热播,取得了巨大的市场成就,品牌价值超过10亿元,成为带动图书、音像、玩具、手机游戏、家居服装、食品饮料、人偶剧、礼品等类版权衍生产品开发的新引擎,实现了版权产品多元化开发、多元化收益、多元化发展的新模式,经调查,广东原创动力公司发现被告于云浮市新兴县新城XXXX号X层XX区的商铺中销售工艺品大三角风筝商品,使用了广东XX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美术作品,并通过侵权行为获取直接经济利益, 被告新兴XX、A专柜辩称,A承包新兴邻居商场的童装专柜经营,专柜每月租金为1600元,只能获取微薄的利润,大约在2016年10月,A向广州市万能商品批发大市场进货,以不到50元的价钱购进了10个侵犯广东原创动力公司《喜羊羊与灰太狠》卡通形象美术作品权的大三角风筝,在自己承租的服装专柜销售,A不懂得有著作权的知识,并不知道这样的进行销售行为违法,对此,新兴邻居商场也是毫不知情,也从来没有管理过A进货的商品,因为其是发包专柜给对方,而非其自行购买销售涉案商品,据此,新兴邻居商场与本案的销售行为无关,A只是没有法律意识才销售涉案商品,娟姐专柜与新兴邻居商场都均不再销售该商品,由于没有经营利润,A已不再经营新兴邻居商场的娟姐专柜了,广东原创动力公司对7件商品分7个案起诉,要求被告每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此数额明显过高,不合常理,综上,请法院能考虑被告的赔偿能力以及广东XX公司的实际损失进行判决, 原告广东XX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登记证书,拟证明广东原创动力公司享有“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作品著作权, 证据二、“最佳创意动画”获奖证书、“五个一工程”获奖证书、“白玉兰奖”获奖证书,拟证明广东原创动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喜羊羊与灰太狼”相关作品经公开发表,且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高的经济价值,广东XX公司因此获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 证据三、(2017)粤韶韶州第542公证书、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侵权公证实物,拟证明被告销售(生产)的商品侵犯了广东原创动力公司《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作品著作权,给广东XX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广东原创动力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和调查取证而支出的部分相关费用, 对于上述证据,被告新兴XX、娟姐专柜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对于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广东原创动力公司主张的损失过大, 被告新兴XX、娟姐专柜并没有根据其抗辩主张提交证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及诉辩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原告广东XX公司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喜羊羊、美羊羊、懒羊羊、慢羊羊、沸羊羊、灰太狼、小灰灰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并在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自愿登记;广东原创动力公司还以“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之1-530集”的作者身份,对该影视作品自愿申请进行登记,该作品完成日期为2005年6月15日,并于2008年10月8日取得广东省XX发放的登记证书,该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自完成至今,先后获得2001至2005年度广东省民营影视企业电视动画片优秀节目奖、“白玉兰奖”国产动画银奖、第十一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中国动漫风云榜”2008年度春季榜“最具影响力动画电视剧”称号等奖项和荣誉, 2017年1月7日,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的公证员A、B与广东原创动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C来到云浮市新兴县新城XXXX号内(工厂)X层XX区商铺招牌显示为“HAOLINJU好邻居”的店铺,毛业标以普通客户的名义在该商铺购买了费列罗16粒A一盒、蜘蛛侠充气小小锤一个,充气小锤一个,水晶绒超柔儿童枕二个,童装拖鞋一对,发音发光公仔挂件一个,大三角风筝一个,羊羊挂包一个,8.5寸A多标球一个,并取得购物小票一张、销售发票一张,公证员A、B对上述购物行为进行了监督,并对该商铺门面及周围环境进行了拍照,回到临时住处,公证处人员对毛业标所购买的除A以外的商品进行拍照和封装,制作现场工作记录,购物小票、销售小票、发票由公证处复印存档,原件及上述封装后的物品交由A保管,2017年2月6日,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行为出具了(2017)XX第542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发票总金额为人民币163.30元,发票为盖有新兴邻居商场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发票,商户名称为娟姐专柜,购物小票显示,大三角风筝的价格为6.8元,因上述公证行为,广东原创动力公司支付了公证费700元, 经当庭拆封,(2017)XX第542号公证书所附公证实物里有蜘蛛侠充气小小锤一个,充气小锤一个,水晶绒超柔儿童枕二个,童装拖鞋一对,发音发光公仔挂件一个,大三角风筝一个,羊羊挂包一个,8.5寸A多标球一个,上述商品上均印有一个或者多个卡通形象,其中大三角风筝印有喜羊羊、美羊羊、懒羊羊、A灰灰图案,广东原创动力公司在本案中仅主张大三角风筝上所印的卡通形象侵犯其喜羊羊、美羊羊、懒羊羊、小灰灰卡通形象的著作权,对于除了A挂包的其他商品,广东原创动力公司在另外六案中主张权利, 另查明,被告新兴XX是成立于2008年6月25日的企业法人,被告娟姐专柜是于2011年1月12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A,2017年1月7日,广东原创动力公司委托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作侵权公证时,娟姐专柜在新兴邻居商场内经营,在本案诉讼商中,娟姐专柜的经营者认为已停止经营娟姐专柜,经到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娟姐专柜尚未注销工商登记, 以上事实,有广东原创动力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美羊羊、喜羊羊、懒羊羊、小灰灰等动漫形象具有独创性,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广东原创动力公司经合法取得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就上述美术作品在广东省XX进行了作品登记,并取得版权登记证书,其依法属于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著作财产权, 关于诉讼主体问题,从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情况反映,本案被告A专柜是个体工商户,对于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的主体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明确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娟姐专柜工商登记时冠以“娟姐”字号,虽然,其经营者A认为已停止经营该专柜,但专柜在工商登记尚未注销,根据上述规定,故仍然应以专柜作为本案被告而不是以A作为被告, 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认定(2017)XX第542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上述公证书记载的内容证明,娟姐专柜在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商品,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卡通形象与广东XX原创动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美术作品“喜羊羊”、“美羊羊”、“懒羊羊”、“小灰灰”进行比对,两者的基本表达一致,独创性部分无实质性区别,可以认定为同一作品,娟姐专柜未经广东原创动力公司许可向公众销售涉案美术作品的商品,侵害了广东原创动力公司对上述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娟姐专柜作为市场经营活动的参与主体,其在销售商品时,对商品是否存在侵害他人著作权等瑕疵因素应尽注意义务,娟姐专柜及新兴邻居商场提出的经营者A不懂得有关著作权知识的原因,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构成,由于娟姐专柜租用新兴邻居商场柜台经营,从广东原创动力公司提交的加盖商场印章的发票反映,娟姐专柜的销售行为是以新兴邻居商场的名义对外进行的,故新兴邻居商场应对娟姐专柜在经营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娟姐专柜及新兴邻居商场应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广东原创动力公司享有的喜羊羊、美羊羊、懒羊羊、小灰灰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大三角风筝,XX存侵权商品,并赔偿广东原创动力公司的损失,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原告广东XX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新兴XX、娟姐专柜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新兴邻居商场、娟姐专柜应赔偿的数额,本院根据广东XX公司的请求,并综合考虑案涉美术作品的类型、知名度、被侵权作品的个数、经营所处所处位置、侵权行为性质、后果、广东XX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节,酌情确定两被告承担赔偿2500元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广东XX公司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兴县XX公司、新兴县XX专柜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XX公司享有的喜羊羊、美羊羊、懒羊羊、小灰灰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大三角风筝,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二、限被告新兴县XX公司、新兴县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广东XX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25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广东XX公司负担458元,由被告新兴县XX公司、新兴县XX专柜负担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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