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小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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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佘小莉|时间:2020年08月03日|1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肇中法民一终字第1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代理人:A,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2015)肇要法新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A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A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C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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