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XXX代表家庭成员与被告签订的《木马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系房屋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三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木马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以加付一倍安置过渡费标准支付三原告2016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安置过渡费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故被告应支付原告XXX2016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安置过渡费96000元(800元/月×60个月×1人×2倍),支付原告XXX2016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安置过渡费96000元(800元/月×60个月×1人×2倍),支付原告XXX2016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安置过渡费96000元(800元/月×60个月×1人×2倍),以上共计288000元。被告称三原告不应享受安置过渡费的辩解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庭审中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因本案争议的给付过渡费系持续给付行为,现XX村过渡费仍在持续发放,三原告起诉并不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诉讼时效抗辩,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2016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过渡费96000元,支付原告张鸿珺2016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过渡费96000元,支付原告XXX2016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过渡费96000元,以上共计28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0元(已减半),由被告XX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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