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林峰,男,汉族,1985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住福州市湖东路XX号,电话:XXXX。
被申请人:陈和伟,男,汉族,1975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住福州市湖东路XX号,电话: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8日向贵院提起诉讼。由于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特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请 求 事 项
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名下50万股的XX股份(在深圳股票交易所的目前市价约为500000元),股票代码为00XX70。
事 实 与 理 由
被申请人在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期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三次向申请人借款共计人民币XXX万元。被申请人前后共出具的三份《借条》上均承诺借款月利率为2.5%,同时由XXX对被申请人的上述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向申请人提供连带担保,保证期限为两年。然而,对上述借款本金及XXXX年XXX月份至今的利息和违约金,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主张债权,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到期债务,XXXX亦未向申请人履行连带还款义务。被申请人依法应向申请人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合计人民币XXX万元。
经申请人查明:被申请人拥有XXXXXX有限公司XX万股股票,目前市场价值约为人民币14,600元。
X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愿为此项财产保全提供以下财产作为财产担保。
(1)产权证号为C2XXXX位于福州市台江中街XX号的房屋(41.55平方米)。
(2)权证号为C2XXXX位于福州市台江中街XX号的店面(41.55平方米)平方米)。
(3)权证号为C2XXXX位于福州市台江中街XX号的房屋(41.55平方米)平方米)。
因情况紧急,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股权财产进行查封,以免被申请人转移、隐藏财产,造成申请人无法追偿的损失。
此致
福建省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特别代理人:
XXXX年X月 X日
附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供担保财产的产权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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