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玉山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9日 2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陕0112民初8534号
原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胡玉山,……略……。
被告张某1
被告张某2
原告梁某诉被告张某1、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胡玉山、被告张某1、张某2均刀厅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系同学,2017年12月29日,被告借款总计17.72万元,至2018年6月被告出现不按时还款情况,因为欠款是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故要求被告张某2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该款经其多次催要未果,故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1立即返还借款17.72万元井支付从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每月0.15万元利息;2,被告张某2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某1下欠原告梁某本金及利息192608元,每月还款2万元 其中包含本金1.84万元 利息0.16万元,于2019年8月1日之前还款2万元;于2019年9月1日之前还款2万元:干2019年10月1日之前还款2万元;于2019年11月1日之前还款2万元:于2019年12月1日之前还款2万元;于2020年1月1日之前还款2万元:干2020年2月1目之前还款2万元:干2020年3月1目之前还款2万元:于2020年4月1日之前还款2万元:剩余12608元于2020年5月1日之前还清.逾期,原告可就下欠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被告承担自2020年5月2日后每月0.16万元的逾期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3844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1765元.
下余2079元由被告张某1负担 被告张某1负担部分于上述最后一次付款时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时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芋人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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