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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是否会判离?

发布者:胡玉山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6日 1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原、被告于2012年打工时认识,2014年2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XX,2015年6月30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同居并生子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性格不合致夫妻感情一直不和睦,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感情不断恶化。2019年4月份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已三年半时间,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曾起诉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请求。上次判决后双方又继续分居满一年,期间无联系,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孩子不能没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分居是因为被告给原告打电话不接,找不到原告。如果离婚,孩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打工时认识,后同居生活,2014年2月13日生育儿子XX。2015年6月30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被告殴打过原告。2019年4月,原告离家外出打工,期间被告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原告,原告拒绝接听。2020年疫情期间原告回家生活了一个多月。2021年6月21日,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陕012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原、被告继续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分居期间孩子一直随被告生活,由被告父母照顾。

法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虽未被准予,但双方继续分居生活已满一年,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足以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关系一直未得到缓和,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子女抚养一节,双方均表示由被告抚养孩子,考虑到孩子一直随被告父母居住生活,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故孩子XX应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应支付抚养费至XX年满十八周岁止,抚养费的数额根据XX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酌情确定为每月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X与被告X离婚;

二、孩子XX由被告直接抚养,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原告按每月500元的标准向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支付至XX十八周岁止,每年于1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


胡玉山律师说法:夫妻双方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是否会判离?


1、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也叫判决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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