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金花律师
孙金花律师
河北-石家庄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郭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孙金花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2日 18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9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郭某某借款100万元,原告郭某某通过案外人郑某向被告刘某某转款100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6年10月23日,被告刘某某向案外人郑某转款24万元,用于支付借款一年的利息,当日郑某即将24万元转给原告。被告刘某某于2016年12月9日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7年1月24日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2017年2月21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出具了短期借款单一张,载明借款金额75万元,期限自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6月30日。

另查,二被告于1992年8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5月27日协议离婚。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对于短期借款单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通过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的陈述,能够认定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后,偿还了30万元本金,至今尚欠借款本金70万元的事实。关于利息,原告主张自2016年10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但双方在短期借款单中对借款期限届满前的利息确定为5万元,故原告有权自2017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主张利息。上述借款虽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因借款凭证上没有王某某的签字,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原告主张被告王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某某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6月30日为5万元;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17元,保全费491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孙金花,女,河北省正定县人。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和河北经贸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和经济法学硕士学位,讲师。2003年毕业后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1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公司犯罪、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