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春静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2日 15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原告父亲约十年前自书遗嘱一份,指定自己的房产由原告继承,2017年原告父亲去世,因继承与姐姐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2、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遗嘱是否有效。
3、本案中原告父亲所书遗嘱有暇疵,没有落款日期。就此暇疵,被告认为不符合遗嘱的有效要件,故认为应当按法定继承。在案件代理过程中,我方收集了大量原告父亲亲自书写的材料,特别是原告父亲给自己女儿写的长达十多页的信件,通过信件笔迹可以确定原告提供的遗嘱确实为原告父亲亲笔所写,被告对此也认可。通过信件内容也可以推断原告父亲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最终法院支持我方主张。
4、前车之鉴:订立遗嘱要符合法定要件,如果掌握不准,建议委托专业律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伤财伤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