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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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保”的保险合同作废、“被贷款”的本息无须偿还

发布者:李春静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1日 16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投保”的保险合同作废、“被贷款”的本息无须偿还

【基本案情】

委托人从某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一款养老保险商品,年交保费2万,连续交5年,最后一期保费交费日期应为2019年7月。

2019年1月初该保险公司另一名业务员联系了委托人,说保险合同需要更换版本,让委托人去公司在很多材料上签了名,几天后又给了他一份新的保险合同,说是替换之前的。新的保险合同记载的也是年交保费2万,连续交5年。

2023年1月委托人收到了一条该保险公司发送的短信,短信内容称他的保险合同永久失效。委托人一下子就蒙了,便开始找业务员、拨打保险公司的全国客服热线、向银保监会投诉,甚至报警。最后发现,业务员所称换合同版本的事儿压根不存在,两份保险合同是并存的两个完全独立的保险产品,短信称永久失效的保险是指2019年1月新的业务员给他办的保险合同,永久失效的理由是委托人超过2年未交纳保费。通过银行流水查得因这份永久失效的保险合同,委托人被保险公司划走2年共4万元作为保费。既然委托人不知道第2份保险合同独立存在,为什么还会交费呢?原来,业务员让委托人签字的那些材料中包含一个2万元的保单贷款和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从委托人银行账户中划款交保费的授权。该2万元贷款系以第1份保险合同质押取得,新保险合同的首年保费便来源于该2万元保单贷款,次年保费系交费期时委托人账户中余额恰好超过2万元而被直接划走。第3年及以后因委托人银行账户内余额不足而未完成交费。根据《保险法》规定,未交保费超过2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满2年后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委托人受到的短信就便是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通知。经查,至收到短信之时,2万元保单贷款产生的利息已累计6000余元。

委托人希望能够要回保险公司擅自划扣的属于其本人的2万元,并无须偿还贷款本息。

【审判结果】

委托人的诉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同时法院还判令保险公司向委托人支持2万元的资金占用费。

【律师分析】

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派出所调查接处警全部材料,仔细分析案情,发现以下问题:首先,2019年1月办理第二份保险合同时委托人已经投保有一份保险,这两份保险合同内容基本一致。正常情况下,如果办理投保手续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会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按时缴纳保费。本案中,委托人在第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依约按时缴纳保费,并未发生逾期缴纳保费情形,第二份保险合同却因逾期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失效,遭受较大损失,不符合常理。其次,委托人在收到保单失效通知后,通过报警、与保险公司业务员联系等方式积极主张权利;而保险公司不能详细解释第二份保险的签订过程、保费来源、保障项目等内容。尤其是在委托人没有交第三期保费的情况下,其保单处于中止状态,两年后保单失效,保单中止及失效涉及委托人的实质利益,保险公司却没有及时将这些内容告知委托人,保险公司显然存在过失,委托人到底是否具有签订第二份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令人怀疑。

【律师建议】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晦涩难懂,办理程序不透明,很多投保人在未仔细阅读相关内容的情况下随意签名,并按业务员教授的话语回复电话回访,这些给投保人维权带来难度。另外,投保人发现问题时往往喜欢通过投诉等非诉手段维权,保险合同出现问题或能是因重大误解、欺诈等因素导致,这种情况下维权期间只有3个月或1年的不变期间,稍不注意便超过期限导致权利消灭。故建议投保人发现问题尽快请专业律师介入并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春静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在校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业务领域涉及离婚继承等家事、合同、借贷、侵权、劳动争议等民事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4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