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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付英瑞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1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男,汉族,1986年2月3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女,汉族,1974年1月6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河南XX律师。
原审被告:柳X,女,1986年2月1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原审被告:河南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5048882Y,地址:邓州市湍北新XX。
法定代表人:柳X,任公司董事职务。
上诉人刘X因与被上诉人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2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2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90元予以退回。
付英瑞律师,毕业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大学法学专业,现执业于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320********7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银行、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