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的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最易于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的商标构成要素。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核心标准在于两商标是否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
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一般从以下原则认定商标是否近似: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争议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整体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场混淆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构成近似;否则,不认定构成近似。
(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的商标,被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越大,因而对其保护的强度亦越大。下一篇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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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中“商圈保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