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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问题

发布者:罗平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560人看过

离婚纠纷一般也是最常见的需解决三大问题,一是婚姻关系的解除、二是小孩抚养权归属问题;三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本人前期已分别针对婚姻关系解除、小孩抚养权归属问题进行了讲解,本文特单独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阐述观点。

一、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简单来讲,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类型,一般有: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公司股权、商业保险、基金、股票、理财产品、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收藏品、奢侈品、家具家电、知识产权、共同债权等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实物、虚拟物。

乙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人身伤害赔偿费用,遗嘱或赠与确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私人用品等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夫妻双方对财产所有权有书面约定的或者口头约定,双方均无异议的,离婚时按照双方约定处理。无约定,双方又协商不成的,一般情况下,以均等分割为原则,并适当保护子女及女方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双方无法协商确定财产分割问题诉至法院的,法院一般会按照双方各50%的比例来进行分割,由取得财产一方以现金补偿另一方。这是一般原则,若一方生活困难,法院会综合考虑此情况,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生活困难一方。

若夫妻一方存在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该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法院起诉时,应向法庭提供财产线索

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向法庭提供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比如房产、车辆、存款……,并尽可能向法庭提供更多财产线索,如下对几个比较常见的财产类型进行列举说明:

1、房产的,尽量提供房产产权凭证,如房屋产权证、土地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购房合同等。若确实无法提供的,可向法庭提供房屋所在地址,申请法院调查;

2、车辆的,尽量提供车辆行驶证、购车合同、购车发票等。若确实无法提供的,可向法院提供车牌号,申请法院调查;

3、银行存款的,尽量提供银行卡号及存款数额,无法确认的,可以申请法院调查。

本文就对以上几种常见、普遍财产类型进行列举说明,其他财产类型,同样需要尽量提供财产凭证、财产线索。若不清楚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的,可以委托律师调查。

四、诉讼程序

立案(带起诉状、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夫妻感情破裂证据、财产线索证据材料等材料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

法院通知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时间——补充收集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法庭——按照法院通知,准时到指定地点参与开庭,庭上发表意见——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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