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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某三甲妇幼医院急性肝衰竭换肝案例

2020年07月06日 | 发布者:徐海铭 | 点击:31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前言:根据《妇产科学》教科书以及《乙型肝炎母婴阻断临床管理流程》,妊娠前感染HBV的育龄女性应行肝功能、血清HBVDNA检测以及肝脏超声检查。病毒性肝炎对孕产妇的影响包括:妊娠期并发症增多,产后出血发...

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根据《妇产科学》教科书以及《乙型肝炎母婴阻断临床管理流程》,妊娠前感染HBV的育龄女性应行肝功能、血清HBVDNA检测以及肝脏超声检查。病毒性肝炎对孕产妇的影响包括:妊娠期并发症增多,产后出血发生率增加,孕产妇病死率升高。乙型病毒性肝炎在妊娠期更容易进展为重症肝炎,而妊娠合并重症肝炎病死率可高达60%,临床治疗具有相当困难性,是我国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案情简介:

孙某某,女,34岁,山东省淄博市人,于20180416日因停经39周到山东省某三甲妇幼医院住院生产。孙某某是乙肝小三阳携带者,产检阶段已出现肝功指标异常,但医生没有引起重视。孙某某住院后化验单报:谷丙转氨酶796.7U/L,谷草转氨酶419.7U/L,提示有明显的肝功能异常。医院在未对基础疾病进行医疗干预的情况下,继续安排剖宫产手术,致使孙某某发生急性肝损害。化验单报:谷丙转氨酶6036.9U/L、谷草转氨酶5783.4U/L。孙某某随即转往济南市传染病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病毒性肝炎乙型慢性重型、慢加急性肝衰竭、肺炎、肝昏迷(肝性脑病)、上消化道出血等,并于201851转往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手术切除病肝,进行同种异体原位肝移植术。患者术后定期返院复查,长期口服免疫药物抑制排异反应,其身体状况极差,日常生活需要家属护理。

案情进展:

事故引发医患纠纷,患者家属求助于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经律师分析,认为医院在诊疗行为中,未能对患者“乙肝”进行及时有效的诊断、治疗,其过错与造成患者肝衰竭并进行同种异体原位肝移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某某将医院诉至张店区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

经法院技术部门委托,20191118日北京市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做出了鉴定意见:1、医院在对孙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其最终肝移植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2、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建议介于同等到主要程度范围。

20191225日,张店区人民法院湖田法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庭审过程中医患双方充分的阐述了各自的意见,并针对诊疗过错、因果关系以及后续治疗费用分担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庭在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后,于2020217日做出了一审判决:一、被告医院赔偿孙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50783.23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530元,由原告负担673元,被告医院负担17857元。

律师点评:

医院级别越高,承担的救治病患的责任就越大,而三甲医院更应当全面承担起救治各类危重病患的职责。患者虽然可以分科就诊,但是医生应当履行全面诊疗的义务,而不能囿于所在的专业和科室而忽略非本专业的疾病,这势必会导致严重的医疗事故发生。从本案来说,医院在产检过程中就应当对患者的乙肝携带病史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妊娠过程中乙肝爆发性发作的风险;应当及早安排会诊,充分评估手术风险,对基础性疾病作出合理的医疗干预。医院如能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则自身就不存在诊疗过错,同时也能大大降低患者肝衰竭以致“换肝”之严重损害后果的发生几率。徐海铭2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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