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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某医院心梗患者诊疗不当死亡案例
2020年07月06日 | 发布者:徐海铭 | 点击:
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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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言:“急性冠脉综合征”诊断要点:ST段抬高心肌梗死的诊断:①持续胸痛>20分钟,服用硝酸甘油不缓解;②心电图至少有两个肢体导联或相近两个胸前导联ST段抬高≥0.1mv;③血清心肌标志物(CK—MB、...
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急性冠脉综合征”诊断要点:
ST
段抬高心肌梗死的诊断:①持续胸痛>
20
分钟,服用硝酸甘油不缓解;②心电图至少有两个肢体导联或相近两个胸前导联
ST
段抬高≥
0.1mv
;③血清心肌标志物(
CK
—
MB
、
TnT
、
I
)升高。非
ST
段抬高心肌梗死心电图变化不特异,心肌标志物升高,与不稳定性心绞痛的区别在于
CK
—
MB
增高≥正常上限的两倍。
案情简介:
张XX,男,
58
岁,山东省邹平县人。
2018
年
9
月
1
日
,患者张XX因胸闷
2
小时,加重伴胸痛
30
分钟,到淄博市某中医院就诊。中医院值班医生在经过心电图检查后,初步诊断为“急性冠脉综合征”、疑诊“心肌梗死”。中医院认为自身技术能力有限,未进一步完善实验室检查,直接安排救护车将患者转送山东省某部队医院急诊科。患者于当晚
21
时
56
分被送至该院急诊科后,值班医生认为患者并非心梗而是房颤,安排患者在急诊科点滴“胺碘酮”复律,未对“急性冠脉综合征”采取干预措施,并多次拒绝将患者收住院。患者病情持续加重,至清晨
5
点
37
分,因喘憋严重已经无法平卧,值班医生才勉强同意将其收住院。待白班医生上班后,明确诊断为“心肌梗死”,紧急行溶栓治疗,为时已晚,患者于
8
时许经抢救无效身故。死因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案件进展:
患者身故引发医患纠纷,但两家医院均不承认存在诊疗过错。患者向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求助,律师认为:两家医院对急性心梗的处置均存在不当,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应当通过诉讼维护患方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诉讼诉,要求两家医院承担医疗侵权责任。经法院技术部门委托,北京市某司法鉴定机构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做出鉴定意见,意见认为患者张XX所患主要为“急性心肌梗死”,疾病的发生属自身因素,医疗行为影响的仅为疾病的发展过程。但患者就诊较为及时,急性冠脉综合征的临床表现较为明显,若医院能及时诊断、治疗,一般可挽回生命,不至于死亡。故而认定两家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在张XX死亡的损害后果形成中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其中部队医院为主,中医院为次。
2020
年
3
月
20
日,张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经过激烈的质证答辩,医患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观点。法庭在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后,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一、被告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146479.8
元;二、被告解放军某部队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341786.2
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系合并原发疾病的诊疗技术过错案件。两家涉案医院分别为二级和三级综合医院,且均配备有心血管专科及重症监护室。夜班值班医生对于典型症状的心梗患者出现误诊,实不应该。医生违反急症处置原则、忽视危急值报告、延误救治,致使心梗患者死亡,既存在明确的技术过错,也反映出责任心不足的问题。医疗无小事,各级医院应当严格控制医疗质量、切实降低诊疗风险,方能真正承担起救死扶伤的职业重任。
徐海铭
·
2020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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