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勇|时间:2020年06月25日|1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B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161号 原告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 本院于2014年5月9日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B 校对责任人:A打印责任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