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原告李XX与被告杨XX系夫妻关系,且为本县马场垣乡下川口村村民,被告达XX为本县马场垣乡磨湾子村村民。1993年,原告李XX将位于本县马场垣乡下川口村与磨湾子交界处的下石行卧卧地平整为耕地.2007年下川口工业园区征地定桩时因青苗补偿款与被告达XX发生纠纷,后再次发生纠纷后于2008年7月25日经民和县农业局、马场垣乡人民政府、磨湾子村、下川口村联合调解,被告XX与被告达XX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约定:1、下石行卧卧地地块亩数以土管局丈量面积为准,被告达XX占45%,被告杨XX占55%,征地补偿款也以此为准。2、下川口工业园区不征地,被告杨XX继续耕种,青苗补偿款每年由被告杨XX领取,被告达XX不得干涉。2014年4月8日,原告李XX以被告杨XX与被告达XX达成的上述协议侵犯了其的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确认上述协议无效。
律师观点
被告达XX委托代理人辩称,1、该协议中土地即下石行窝窝土地位于被告达XX的地头,2008年被告杨XX得知该土地可能被征用的情况下,未经被告达XX同意擅自对该土地进行平整。被告达XX得知后及时进行劝解,该诉争土地后经县农业局、马场垣乡人民政府、磨湾子村委会和下川口村委会联合调解,达成了协议:下石行窝窝土地亩数以县土管局丈量的面积为准,被告达全的占45%,被告杨XX占55%。征地补偿款也以此为准。2、该协议中土地即下石行窝窝土地与原告诉称中的台子地并非是同一块土地。3、夫妻一方处置共同财产并非需经另一方书面同意。4、被告达XX获得土地补偿款并非系恶意第三人,而是通过调解协议依法获得。5、被告达XX与被告杨XX达成的协议行为中,被告杨XX与原告李XX系夫妻关系,故被告达XX有理由相信被告杨XX的行为是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已构成表见代理。6、为该诉争土地达成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
综上,该协议合法有效,故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XX辩称,2008年7月25日的调解协议是在被告杨XX持有(2006)第06976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下,调解人员逼迫和强性调解下达成的协议,违背了我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签订之前并未取得原告李XX的同意。故该调解协议违法,应确认该调解协议无效。
法院审判
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