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专业的婚姻律师团队,理婚律师团队的办案律师在日常办案中经常遇到很多当事人向我们咨询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问题,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法律上关于分割的规定,今天我们给大家带来一个典型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案例。
一、基本案情??
张过去和李未来都是作家互相倾慕对方的才华,共结连理。张过去在婚前发表了小说《昨天》,婚后获得了稿费。李未来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诗集《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了稿费。张过去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了散文集《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了稿酬。那么,这三笔稿费该如何划分,哪几笔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4条,知识产权的收益具体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三、律师观点?
上述案例中,《昨天》的稿费在婚后取得,必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明天》的稿费在离婚后发表,然后取得稿酬,并不能认定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与之相反的是,《今天》发表于婚内,即使是离婚第二天才获得稿酬,也会被认定为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很多人会以为像是知识产权的收益、自己的工资等等财产与自己的另一半并无关系,但是事实上法律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互相帮扶的家庭环境对双方取得财产具有贡献,所以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