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以后孩子必然将会由一方抚养,相对的另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用。根据民法典第17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因为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不愉快,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并不会协助对方探望孩子,更想将孩子据为己有,那么这时候该如何让对方履行义务,确认自己的抚养费没有白花,看到自己心爱的孩子呢?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如果说法院在做出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没有涉及到探望权的问题,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一旦对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可以由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会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自身探望权无法行使的时候可以请求法院出面保障自身权利,而拒不协助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则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但是如果要求探望的人确实有问题怎么办?《民法典》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根据各地法院审判实践中的经验,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活着限制行为能力人;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活着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由侵权行为活着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一级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当探望权人有以上的情形时,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一级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防止孩子遭受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