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陆某与沈某于2008年相识恋爱,2009年7月20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生一子沈某某。后双方发生矛盾,于2011年11月起双方长期分居,后陆某诉至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请求离婚。
沈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收入和双方分居期间的收入。陆某认为,双方分居期间,财产相互独立,其收入为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裁判结果:法院认为:(1)陆某与沈某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现均同意离婚,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依法应准予解除婚姻关系。(2)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尽管事实上处于分离状态,但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沈某有权对陆某在分居期间的个人收入予以分割。
(二)法律分析
关于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在我国的婚姻立法中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我国目前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即除特有财产和双方另有约定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何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行的解释为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日止的期间。故夫妻分居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同时,根据最高法院1993年出台并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 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本案中,基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及司法解释,除特有财产和双方另有约定外,陆某与沈某分居期间双方所得财产仍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沈某享有分割该共同财产的请求权基础,法院判决支持沈某的请求。
(三)律师说法
1、司法裁判主流观点
笔者通过研究大量相关案例,发现我国各地法院在我国现有婚姻法的基础上,将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主流裁判观点。正如本案法院认为,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尽管事实上处于分离状态,但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双方依然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律师建议
因为我国目前司法裁判主流观点为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故针对一方未尽任何义务仍可以分得配偶另一方财产的情况,很是显失公平。因而,对于此种情况,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笔者建议当事人采取签订书面《分居协议》的方式解决,在《分居协议》中,将双方在分居期间的财产、债务归属约定清楚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