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6条规定了探望权制度,自民法典正式颁布以来,随着大众对民法典内容的关注,很多人都知道了探望权这一概念,在离婚案件中,也都知道要主动维护自己的探望权这一项权利。根据探望权的定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然而在现实中,很多夫妻在未正式离婚前就有了不可调和的矛盾,从而导致一方将子女私自带在身边不让对方看望,此时因为还没有正式离婚,又不能要求对方配合行使探望权,那么该如何寻求救济,维护自己作为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呢?
实际上,大部分人可能忽略了自己作为父母本身就被赋予的一项权利——监护权。离婚后未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取得探望权的本质就是对失去监护权的一种弥补方式。因此,尚未正式离婚的夫妻,如果遇到对方不让见孩子的情况,也可以去法院以监护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
先来看一个案例:王某1与被告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王某2。婚后婚生子王某2跟随双方一起生活,双方父母均有帮助抚养。××××年××月间,王某1及李某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开始分居,李某回到娘家居住,此后双方婚生子由王某1及其父母主要抚养。 2019年1月4日,王某1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浙0102民初64号民事判决,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王某1及李某在分居及离婚诉讼期间,因探望抚养孩子事宜多次产生纠纷。双方曾于2019年2月14日、6月8日,由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浦沿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治安调解。××××年××月××日,王某1及李某通过微信沟通李某来王某1处探望孩子事宜,李某表示次日即6月29日来将孩子接走,双方约定当日傍晚6点半之前李某送回孩子至王某1处,但李某并未按约将孩子送回。6月29日晚,王某1向小营派出所报案,民警到场后仍未能解决双方纠纷。6月30日后,王某1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要求李某告知孩子下落并要求将婚生子恢复与王某1共同生活状态,李某表示拒绝或未予回应。本案中,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1赔礼道歉;二、被告李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1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三、驳回原告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可见,尚未离婚的夫妻之间,一方将孩子带走确实属于一种侵权行为,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究竟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责任,还是兼有权利和责任的性质,理论界存在争议。有一种意见认为,监护不是权利而是责任,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试行)》中,案由是“监护权纠纷”,这表明,实务界是将监护作为一种权利对待的。我国法律上没有亲权的概念,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本质上就是民法学理论和其他一些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监督保护的权利。这是基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主要法律特征之一是该权利为父母所固有。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存在的特殊身份关系及血缘关系,使得双方建立了非同寻常的亲情,在感情上相互依赖,强迫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分离,会使父母产生焦虑、沮丧等精神痛苦。这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一方绝不能以自己身为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为由,以见孩子作为离婚的筹码,将孩子控制在自己的身边,剥夺对方的监护权利。
当然,目前实务中虽然存在监护权纠纷的案由与事实,但由于孩子的监护权实际强制执行起来存在很大的难题,目前监护权纠纷的案例多是以驳回诉讼请求为结果,作为婚姻家事律师,衷心希望法律可以继续完善,可以在离婚期间夫妻产生监护权纠纷的情况下寻找到两全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