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程X与被告朱X(均为化名)于2015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10月登记结婚,2016年8月生一女朱X。婚后双方共同经营饭店近三年。并且原告在婚内多次与其他异性聊天,并且多次在聊天记录中出现暧昧的信息。原告与异性相处确有不当之处,存在一定过错。美好的婚姻需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虽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明确表示不能原谅原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不同意离婚的原因仅系因为原告要求分割共同存款。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
1、原告程X是否有出轨的行为,是否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
2、关于婚生女朱X的抚养权、抚养费问题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判决书概要】
1、准予原告程X与被告朱X离婚;
2、双方婚生女朱X随原告程X共同生活,被告朱X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婚生女朱X抚养费3000元,直至朱X满十八周岁时止;
3、被告朱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程X人民币350000元。
【律师解析】
本案中作为原告女方的代理人,开庭和调解过程中结合委托人的具体情况,并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法庭:
1、本案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虽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明确表示不能原谅原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不同意离婚的原因仅系因为原告要求分割共同存款。
2、本案双方婚生女朱X年仅三岁,无论生理还是心理上均离不开母亲的细心照顾与呵护,故明确申请婚生女朱X随原告生活。
3、关于抚养费问题,依据被告陈述经营的餐馆年收入,结合被告的收入情况,及本地的消费水平,婚生女朱X的实际需,被告应给予婚生女朱X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
4、关于探视问题,原被告均同意无论婚生女随哪一方生活,另一方均每周探视一次,周日上午接,当日下午送回。
5、双方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应当依法分割,各自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本案关于对被告要求分割该钱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