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2民初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XX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