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复议申请人李XX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8执异19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查明,任XX与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了(2018)冀0608民初1997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生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分两期给付全部借款本息。因第一期到期后葛XX未履行,经任XX申请,该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了(2018)冀0608执59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葛XX之妻李XX名下位于保定市××大街嘉森理想城XX3单XX房产一套。《房屋认购协议书》载明,该房屋购买于2013年7月29日,买受人为李XX。另查明葛XX与李XX于2018年12月10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约定该房屋归李XX所有。因第二期到期后葛XX未履行,经任XX申请,该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2019年2月28日,在解除对该房屋原查封的同时,以(2019)冀0608执190号执行裁定进行了查封。2019年4月2日,(2018)冀0608执599号案件执行完毕。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认为,李XX名下的该房屋,系异议人李XX与葛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XX与葛XX离婚时间在法院查封该房屋时间之后,因此离婚协议对该房屋的处分不能阻却人民法院的执行。法院查封房屋的执行行为系针对李XX与葛XX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并非追加异议人李XX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李XX的异议请求。
李XX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清苑区人民法院撤销查封裁定和异议裁定,解除对复议申请人位于保定市××大街嘉森理想城XX3单XX房屋的查封。事实与理由:清苑区人民法院的异议裁定运用逻辑错误,保定市××大街嘉森理想城XX3单XX房屋虽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并不是说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是复议申请人用婚前个人财产存款支付首付款购买,故购房合同使用的是复议人个人名义,而非夫妻名字,被申请人葛XX亦予以认可;且该房屋因五证不全,自购买至今没有贷款和还款,所以该房屋应为复议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亦不存在共同份额部分,故不应予以查封和处理。清苑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异议程序严重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对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进行听证。对于这种严重侵犯复议人权益的案件,清苑区人民法院未采取任何听证程序,就出具了异议裁定,严重损害了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在任XX与葛XX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和执行案件中,无任何法律文书确认复议人应作为被执行人被执行,无任何法律文书确认复议人的财产应作为执行财产被执行,清苑法院执行人员就想当然的查封了本不该查封的财产,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综上,复议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中,复议申请人李XX应属于案外人,其主张的是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即属于实体权利,而并非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8执异19号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予以审查并给予当事人不服审查裁定向上级法院复议的权利程序错误,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8执异19号裁定;
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