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朋|时间:2021年04月23日|3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0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王X醉酒后驾驶苏B×××××号小型轿车沿3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黄口镇镇南XX附近时,与前方同向杨某某驾驶的皖L×××××号轿车发生追尾相撞,后左转冲入路边加油站,撞上加油员赵X和沈X正购油的摩托三轮车,致赵X、沈X及其同行人员李某受伤,加油机及附属设施受损。经法医鉴定,赵X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李某右下肢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足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沈X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萧县公安局认定王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X主动到萧县公安局黄口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王X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王X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X行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案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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