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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核心争议,精准辩护大幅降低涉案货值 —— 被告人 A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成功辩护案例

发布者:刘伟路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30日 2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背景

  被告人A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广东省XX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A伙同他人在未取得电子烟生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合作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子烟,涉案电子烟共计61580个,按品牌权利人提供的国外零售价计算,货值金额高达736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请求法院依法从重处罚。为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厘清案件关键事实与证据争议,争取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被告人A委托广东XX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核心目标是通过精准质证与法律论证,推翻不合理的货值计算标准,明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实现量刑最优。

  二、核心争议焦点

  涉案电子烟的货值金额应按品牌权利人提供的国外零售价计算,还是按烟草专卖部门规定的全国平均建议零售价计算;

  检测机构出具的《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报告》是否具备法定资质与程序合法性,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是否应认定为主犯;

  已销售但未查获的电子烟能否直接认定为伪劣产品,被告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

  三、律师辩护策略

  刘XX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阅卷梳理案件证据与法律适用争议,制定“证据质证突破+法律适用辨析+地位情节论证”的三阶辩护策略:

  1.精准质证检测报告,筑牢证据合法性基础

  核查检测机构资质:通过案卷材料核实,检测机构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已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认定证书,且是国家烟草专卖局认证的电子烟检测机构,主检人员具备相应检测合格证书,反驳“检测机构无资质”的潜在争议;

  确认抽样程序合法:庭审中明确,涉案电子烟抽样由被告人当场随机抽取60个,抽样数量符合《电子烟产品质量抽查实施细则》要求,送检流程规范,《检测报告》真实客观,为后续货值争议与罪名认定奠定合法证据基础。

  2.直击货值计算核心,大幅降低涉案金额

  否定国外零售价的适用性:指出品牌权利人委托的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仅依据网上查询的国外市场建议零售价,未提供实际销售数据,且涉案电子烟销往境外的具体国家、实际售价均未查清,该价格证明缺乏客观真实性,不能作为货值计算依据;

  主张合法计算标准:援引《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2024年度全省涉案电子烟价格计算标准的通知》,主张对于目录中无法查询的品牌,应按全国及各品牌平均建议零售价(76.22元/个)计算货值,而非品牌方主张的115元/个、175元/个等高价;

  精准核算货值:经核算,按平均零售价计算后,涉案货值从公诉机关指控的736万余元降至469万余元,大幅降低了被告人的量刑基准。

  3.厘清共同犯罪地位,争取从宽认定

  论证从犯地位: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同案人供述等证据,明确被告人A仅负责对接订单、协调生产进度,未参与核心决策、资金管理或销售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叠加从轻情节:强调被告人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结合货值金额的合理核减,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4.理性辨析犯罪形态,坚守法律适用边界

  明确既遂认定依据:认可查获的电子烟经鉴定为伪劣产品,结合已销售电子烟的订单记录、物流凭证,论证被告人的生产、销售行为已完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不纠缠于无意义的形态争议,聚焦量刑核心。

  四、案件结果

  XX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刘XX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作出刑事判决:

  认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合法有效,被告人A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采纳按全国平均建议零售价计算货值的辩护意见,将涉案货值核减至469万余元;

  认定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结合其坦白、初犯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相较于按原指控货值可能判处的无期徒刑或更高刑期,量刑大幅从轻),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

  查扣的伪劣电子烟、生产配件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的核心辩护目标圆满实现,量刑较公诉机关指控的量刑基准显著降低,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五、案例启示

  本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货值争议辩护的典型成功案例,刘XX律师的辩护思路为同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涉案货值是伪劣产品类犯罪量刑的核心依据,辩护中应重点审查价格认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避免按过高的建议零售价或缺乏依据的价格计算货值;

  检测报告的资质与程序合法性是定案关键,辩护律师需全面核查检测机构资质、抽样流程、人员资格等,确保证据合法有效;

  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需结合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通过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同案人供述等证据,明确其是否参与核心环节,为从犯认定提供支撑;

  对于跨区域、涉案金额大的共同犯罪案件,应聚焦核心争议点(如货值、地位、情节),避免分散辩护精力,通过精准论证实现量刑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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