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被告人A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6月,同案人因矛盾约定线下斗殴,被告人A受他人通知后参与其中,在现场主动动手殴打对方,双方继而互殴,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经查,被告人A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为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兼顾教育与挽救原则,被告人A的法定代理人委托广东晋廷律师事务所刘伟路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核心目标是结合未成年人特殊身份及全量从宽情节,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辩护关键突破点
刘伟路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紧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感化、挽救”的核心方针,结合案卷证据(包括视频监控、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社会调查报告等),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重点从以下四方面突破:
1.凸显未成年人特殊主体,主张依法从轻减轻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伟路律师在庭审中重点强调:
被告人A犯罪时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因交友不慎、法律意识淡薄、意气用事卷入斗殴,主观恶性相较于成年人更低;
结合社会调查报告,被告人A日常表现尚可,无严重不良嗜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发犯罪,具备教育挽救的基础,不应单纯侧重惩罚。
2.强化自首情节,夯实从宽核心依据
被告人A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刘伟路律师明确:
自首情节体现被告人A的悔罪诚意,其主动配合侦查、无逃避责任的行为,应依法从轻处罚;
未成年人主动投案的行为,更能反映其主观恶性较小、可塑性强,与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挽救导向高度契合。
3.叠加认罪认罚与初犯情节,优化量刑预期
辩护中进一步强化双重从宽情节的叠加效应:
被告人A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可指控事实与罪名,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A此前无刑事犯罪记录,虽有过行政相关处理记录,但已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本次系首次涉嫌刑事犯罪,再犯风险较低,可酌情从轻。
4.结合案件情节,论证适用缓刑的可行性
针对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刘伟路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论证:
本案无持械、多次斗殴、规模大等加重情节,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被告人A系未成年人,宣告缓刑有助于其回归家庭、继续学业,避免因监禁导致交叉感染,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适用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四大要件;
恳请法院充分考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处理原则,兼顾法律惩戒与社会矫正效果。
三、辩护成效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刘伟路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作出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A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认可被告人A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多重从宽情节;
综合全案情节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原则,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实现了“惩罚与挽救相结合”的辩护目标,最大限度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点睛
本案是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的典型辩护案例,刘伟路律师的辩护思路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辩护,需紧扣“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优先挖掘主体特殊从宽情节,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强化教育挽救的可行性;
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的叠加适用,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争取缓刑的核心抓手,辩护中需全面梳理并充分论证;
聚众斗殴罪的辩护中,需重点区分是否存在加重情节,对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应积极主张缓刑,助力其回归正常社会生活;
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培养至关重要,家庭与学校应加强法治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交友观与法治观,避免因意气用事触碰法律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