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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累犯从重与多重从宽,贷款诈骗罪获精准从轻处罚

发布者:刘伟路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29日 14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背景

  被告人A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韶关市xx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伙同他人通过伪造公积金缴存记录的方式,为客户骗取银行贷款190300元,数额较大,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另查明,被告人A曾因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23年11月刑满释放后,因本案再次被立案侦查,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人A委托广东晋廷律师事务所刘伟路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刘伟路律师深耕韶关本地刑事辩护多年,熟悉金融诈骗类案件裁判规则,核心目标是在正视累犯从重情节的基础上,充分挖掘从宽依据,为被告人争取罪责刑相适应的最优量刑结果。

  二、核心争议焦点

  被告人A系累犯,如何平衡从重处罚情节与坦白、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避免量刑失衡;

  被告人A的参与程度、主观恶性如何界定,能否通过情节论证实现量刑大幅优化;

  被告人A的退赔行为、悔罪表现,能否成为突破累犯从重影响的关键依据。

  三、律师辩护策略

  1.客观正视累犯情节,弱化从重处罚幅度

  刘伟路律师全面梳理案卷证据(包括贷款流程记录、公积金伪造凭证、银行流水、被告人供述等),明确辩护思路:不回避累犯法定从重情节,但重点论证其可从轻考量的细节:

  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A仅参与对接挂靠公司、伪造公积金记录的辅助环节,未主导贷款诈骗策划、资金分配,与主动发起诈骗、多次实施同类犯罪的行为相比,主观恶性更轻;

  累犯情节特殊性:被告人A前罪与本次犯罪间隔极短,系刑满释放后法律意识淡薄、急于谋生误入犯罪,而非故意再犯,恳请法院综合考量其改造意愿;

  参与获利有限:被告人A未参与诈骗资金的主要分配,仅获取少量违法所得,后续已全额退赔,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扩大。

  2.强化“法定+酌定”双重从宽体系,夯实轻判基础

  结合案件事实,刘伟路律师构建多重从宽情节叠加的辩护逻辑:

  法定从宽情节: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包括参与过程、对接人员、资金流向等核心细节,构成坦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可指控事实与罪名,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

  酌定从宽情节:案发后,被告人A家属代为退赔3000元,以实际行动弥补银行损失,体现真诚悔罪;被告人A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除前罪外),本次涉案系临时参与,再犯风险可通过刑罚教育矫正;涉案贷款相关违法所得已部分退缴,未引发其他衍生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可控。

  3.结合本地司法实践,论证量刑合理性

  刘伟路律师结合韶关地区金融诈骗类案件裁判倾向,在庭审中明确:

  虽被告人A构成累犯,但多重从宽情节已形成充分的量刑平衡依据,符合韶关法院“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无需对其从重处罚至法定刑中段;

  本地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案件,若存在全额退赔、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通常可大幅从轻量刑,本案被告人的情节完全符合该适用标准;

  恳请法院摒弃“唯累犯论”,综合考量被告人的参与程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作出既体现法律惩戒性、又兼顾教育改造目的的判决。

  四、案件结果

  韶关市xx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刘伟路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作出(2024)粤0204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

  认定被告人A犯贷款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累犯;

  认可被告人A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悔罪态度明确等多重从宽情节;

  综合全案情节,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远低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中线,实现了量刑精准优化,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五、案例启示

  本案是累犯叠加金融诈骗犯罪的典型成功辩护案例,刘伟路律师的辩护思路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累犯案件辩护需“正视从重+深挖从宽”,既要认可法律规定的从重情节,更要通过参与程度、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细节,平衡量刑影响,避免“一从重到底”;

  贷款诈骗罪等金融犯罪中,退赔、坦白、认罪认罚是核心从宽抓手,辩护中需积极推动当事人落实退赔义务,强化悔罪证据链;

  韶关地区法院对金融诈骗案件的量刑注重“损失弥补+悔罪表现”,专业律师可通过适配本地裁判倾向,精准论证量刑合理性,帮助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刑满释放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谨慎参与各类资金往来相关活动,避免因急于谋生触碰法律红线,再次陷入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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