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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从犯精准辩护:多重情节叠加实现减轻处罚

发布者:刘伟路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29日 12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A因涉嫌诈骗罪被韶关市xx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查,2023年10月底至11月初,被告人A在指定宿舍内,按照他人指示,使用个人手机拨通被害人电话,同时通过另一部手机衔接诈骗分子,协助其冒充机场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被害人因该诈骗行为遭受经济损失59993元,达到诈骗罪“数额巨大”标准,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A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委托广东晋廷律师事务所刘伟路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核心目标是立足案件事实,精准挖掘从宽情节,争取罪责刑相适应的最优量刑结果。

  二、辩护核心思路

  本案辩护的关键在于,在“数额巨大”的法定刑框架下,通过界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强化多重从宽情节,突破量刑下限。刘伟路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卷材料(包括聊天记录、通话清单、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确定“锚定从犯地位+全量挖掘从宽情节+结合本地司法实践”的核心辩护思路,最大化降低量刑幅度。

  三、关键辩护要点

  1.精准界定从犯地位,夯实减轻处罚基础

  刘伟路律师重点论证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辅助作用:

  行为从属:被告人A仅负责拨打被害人电话、衔接诈骗分子,未参与诈骗话术设计、目标选择、资金转移等核心环节,无独立决策权,行为具有可替代性;

  利益分配:被告人A全程未接触诈骗赃款,仅获取1952.20元劳务性报酬,与诈骗分子的主要获利存在本质区别,主观恶性显著较低;

  层级区分:诈骗分子是犯罪发起者、主导者,被告人A仅为底层执行人员,无犯罪预谋,系受他人指示参与,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的认定要件。

  2.叠加多重从宽情节,强化轻判依据

  结合案件事实,刘伟路律师构建“法定+酌定”双重从宽体系,形成量刑优化合力:

  法定情节: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涉案细节,包括参与方式、对接流程、获利情况等,构成坦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可指控事实与罪名,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

  酌定情节:经核查,被告人A系初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日常以务工为业,本次涉案系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额报酬所致;涉案行为持续时间短(仅5天),未直接实施诈骗话术传递,社会危害性相较于直接诈骗者更轻。

  3.结合法律规定与本地实践,论证量刑合理性

  刘伟路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及韶关地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裁判倾向,在庭审中明确:

  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被告人A的辅助性作用,完全具备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

  韶关本地司法实践中,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注重区分主从犯罪责,对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的从犯,通常会在法定刑以下大幅量刑;

  本案无“多次诈骗”“诈骗老年人/未成年人”“造成严重后果”等加重情节,多重从宽情节叠加后,已满足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的充分条件。

  四、辩护成效

  韶关市xx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刘伟路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A犯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认可被告人A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多重从宽情节;

  对被告人A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1952.20元,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本案通过精准辩护,成功将被告人的量刑从法定最低刑三年以上,降至一年八个月,大幅低于法定刑起点,充分实现了减轻处罚的辩护目标。

  五、案件反思与建议

  1.案件反思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底层执行者的辩护核心在于“地位界定”与“情节挖掘”。本案中,若未明确从犯地位,仅以“数额巨大”量刑,被告人将面临三年以上刑罚;而通过聚焦从犯属性、叠加多重从宽情节,有效突破了量刑下限,彰显了专业辩护的价值。

  2.相关建议

  对涉案人员: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底层执行者虽未主导犯罪,但仍需承担刑事责任,切勿因贪图小额报酬参与此类行为;涉案后应如实供述、积极配合,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

  对辩护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时,需重点核查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的角色、获利情况、参与时长等,精准界定主从犯;同时全面梳理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结合本地裁判实践强化论证;

  对社会公众:需提高对陌生来电的警惕性,尤其是冒充公职人员的诈骗行为,遇可疑情况及时核实,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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