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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锚定从犯地位 + 多重从宽叠加,诈骗重罪获大幅减轻处罚 —— 被告人 A 诈骗罪一审成功案例

发布者:刘伟路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18日 43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背景

被告人 A 因涉嫌诈骗罪,被韶关市XX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 A 作为某拆迁公司员工,在 “黄金小镇一期项目” 房屋征收过程中,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使,伙同他人通过虚假分户、套用拆迁指标、虚假装修等方式,骗取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 624 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此外,被告人 A 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2010 年刑满释放,存在前科劣迹。

为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人 A 委托广东XX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全程参与案件审理,核心目标是基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挖掘全量从宽情节,争取罪责刑相适应的减轻处罚结果。

二、核心争议焦点

  1. 被告人 A 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如何界定,是否构成从犯,能否获得减轻处罚;

  2. 被告人 A 的前科劣迹是否会导致量刑从重,能否通过其他情节平衡影响;

  3. 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能否与从犯情节叠加,实现法定刑以下的大幅量刑优化。

三、律师辩护策略

1. 深挖事实证据,精准论证从犯地位

刘X路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卷材料(包括补偿协议、核价表、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等),明确辩护核心突破口:

  • 作用从属:被告人 A 系拆迁公司普通员工,所有涉案行为均是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指使、安排下实施,包括介绍拆迁指标、审核补偿核价表等,未参与犯罪策划、利润分配主导权,仅起次要、辅助作用;

  • 层级区分:同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犯罪发起者、组织者,被告人 A 仅作为执行层面人员,无独立决策权,行为具有可替代性,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犯的认定要件;

  • 证据支撑:提交同案人供述、公司任职证明等证据,印证被告人 A 受指使参与犯罪的事实,与主犯的主导作用形成明确区分。

2. 强化多重从宽情节,夯实减轻处罚基础

针对案件量刑关键情节,刘X路律师构建 “法定 + 酌定” 双重从宽体系:

  • 法定从宽情节:被告人 A 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包括参与的各起诈骗行为、获利金额等核心细节,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坦白的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可指控事实与罪名,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

  • 酌定从宽情节:客观看待前科劣迹,指出被告人 A 前科犯罪与本次犯罪间隔十余年,本次犯罪系受工作单位指使参与,主观恶性相较于主动发起犯罪更轻;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无抗拒侦查、毁灭证据等行为,悔罪态度明确。

3. 精准适用法律,论证量刑合理性

结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刘X路律师在庭审中明确:

  • 虽涉案金额达 “数额特别巨大”,但被告人 A 系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坦白、认罪认罚与从宽情节叠加,已完全具备突破法定刑(十年以上)的充分依据,恳请法院摒弃 “唯数额论”,综合考量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四、案件结果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刘X路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作出(2021)粤 0204 刑初 XXX 号刑事判决书:

  1. 认定被告人 A 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 认可被告人 A 系从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多重从宽情节;

  3. 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 A 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远低于法定最低刑十年,实现大幅量刑优化。

本案通过精准有效的辩护,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法定刑以下的减轻处罚结果,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五、案例启示

诈骗罪 “数额特别巨大” 的认定不代表必然适用重刑,共同犯罪中从犯地位的精准界定与多重从宽情节的叠加适用,是实现量刑大幅优化的核心关键。本案中,刘X路律师通过深挖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成功论证被告人的从犯地位,同时最大化发挥坦白、认罪认罚的从宽价值,最终实现重罪轻判,为同类案件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该案例提醒:

  1. 共同犯罪案件中,需重点梳理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层级关系,从 “是否发起犯罪、是否掌控决策权、是否主导利益分配” 等维度区分主从犯,这是减轻处罚的核心前提;

  2. 坦白、认罪认罚是法定核心从宽情节,即便存在前科劣迹,仍可通过论证本次犯罪的主观恶性、参与程度等,平衡前科带来的量刑影响;

  3. 面对 “数额特别巨大” 等重罪指控,专业律师的介入能有效梳理案件焦点、构建精准辩护策略,避免因法律认知不足丧失减轻处罚机会;

  4. 拆迁领域诈骗案件多涉及单位主导的共同犯罪,辩护中需重点关注 “受指使参与” 的事实认定,为从犯辩护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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