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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终获赔十二万案

发布者:刘伟路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8日 7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7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损失项目

原告主张金额、依据及争议事项

1、医疗费

17274.3元(N市人民医院2980.7元、G医院14293.67元)

2、后续拆除内固定费用

10000元。

3、护理费

17500元,100元/天175天=17500

4、伙食补助费

3100元,100元/天×31天=3100

5、误工费

28224元(161.28元/天×175天=28224元)

6、伤残鉴定费

2000.

7、残疾赔偿金

120771.6元(30192.9元/年×20×20%120771.6元),被告A公司认为应按农村标准计赔。

8、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元。

原告诉赔金额

120000元。被告A公司认为应按农村标准计赔。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阳某某诉被告杨某某A公司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公安交警责任认定原告阳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被告杨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交警部门的认定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认可。肇事车辆粤F×××××号牌二轮摩托车在A公司购买了交强险。

原告阳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一、甲方(杨某某)一次支付乙方(阳某某)医疗等费用(不含保险理赔)叁万叁仟元整(33000),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二、乙方自行向N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粤F×××××普通二轮摩托车保险理赔,该款项全部归乙方所有,超出和不足部分甲方不承担。但甲方要协助理赔。三、甲乙双方一次性(除保险理赔处)了结此案。该协议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其效力。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原告虽系农业户口,但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木工制作工作,应当参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告因交通事故构成九级伤残,根据广东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192.9元计,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计算为30192.9元/年×20×20%120771.6元。

原告现要求被告A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因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残疾赔偿金超过11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0000元的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A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赔偿原告阳某某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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