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伟路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07日 13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路,广东粤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蛟
上诉人刘X文因与被上诉人马X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雄市人民法院(2021)粤028x民初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刘X文以邱x曾出借400000元给马X蛟,其从邱x处受让该债权为由,主张马X蛟应向其偿还欠款及利息。对此,马X蛟不予认可,并称其收取邱x转账的400000元,系邱x向其购买项目股份的转让款。在双方当事人对原债权债务关系存有争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追加原债权人邱x参加本案诉讼,以查明马X蛟与邱x就涉案400000元款项属于何种法律关系。据此,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且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雄市人民法院(2021)粤0282民初67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雄市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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