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实践中,劳动者在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往往因为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劳动者是否应该承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多少呢?
一、案情简介
某公司在原审法院起诉称:张X1、周XX、张X2、张X3、杜XX系案外人张X4的法定继承人。2013年3月4日,某公司聘用张X4为专职司机,并签有劳动合同。2013年11月25日,张X4驾驶京AM5895号厢式货车行至六环路146公里+700米处,与同向行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张X4当场死亡,同车工人李红军不治死亡,所驾驶车辆破损报废。交通部门认定张X4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某公司起诉要求五被告连带赔偿因其法定被继承人张X4交通事故给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458024.8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如何承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多少?
二、劳动者是否应承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多少?
(一) 是否应该承担经济损失?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二)承担多少?
员工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与其从事工作的性质、薪酬、付出的劳动等因素相适应。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根据交通部门的认定,张X4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交通事故,是此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因此,张X4在工作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赔偿因其本人原因给某公司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但其所应承担的赔偿比例应与其从事工作的性质、薪酬、付出的劳动等因素相适应。
同时,张X4作为劳动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经营风险,某公司应对其正常经营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某公司要求张X4对全部损失承担责任,于法无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本案中,因张X4已死亡,张X1、周XX、张X2、张X3、杜XX作为张X4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因某公司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故某公司已为其员工张X4、李红军实际支出的费用及门头沟仲裁委裁决某公司向张X4的亲属张X1、周XX、张X2、张X3、杜XX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均属于某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其要求张X4的法定继承人赔偿上述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张X4的法定继承人张X1、周XX、张X2、张X3、杜XX在继承张X4遗产的范围内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