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秀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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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邹秀丽律师|实务干货:借条内容真实性的审查与认定!

发布者:邹秀丽律师|时间:2018年07月31日|分类:债权债务 |345人看过

借条内容的多维审查与认定

——湖南益阳中院判决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以借条形式表现的民间借贷关系必须对借条内容的真实合法性从多方面进行审查与认定。如果出借人不能证明其已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借条载明的款项,并且多方面的情况反映借条内容不符合常理和民间借贷习惯,法院就不能认定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和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条载明的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借条内容是否真实有效,孙乙与某贸易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50万元借贷关系。

孙乙虽然提供了借条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她并没有直接向某贸易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宋某给付50万元借款,孙甲也未提供可采信的证据证实其说法和反驳某贸易公司及宋某的说法。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合同,只有出借人已向借款人实际交付了借款,合同才能成立;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供充分的、可采信的证据证明已实际向借款人如数交付了所出借的款项,法院就不能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和支持出借人要求合同(或借条)约定的借款人承担偿还约定借款的诉讼请求。本案现有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借条载明的借款已由孙乙直接或间接交付给了某贸易公司或宋某(连孙乙自己也不知道孙甲是否已将这50万元转交或交给了谁),孙乙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九条之规定,从本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实力等情形来看:孙乙与某贸易公司和宋某素不相识,她向该公司出借巨额款项而既不事先联系与洽谈,了解其资信情况、偿债能力和借款用途,也不要求该公司支付利息和提供抵押担保;没有证据证明孙乙当时具有出借巨款的经济实力和惯例,诉争的50万元是出具借条当日孙甲转账50万元至孙乙的银行卡,转账前孙乙银行卡上的金额只有8千余元,而时隔22分钟孙乙将这50万元取现交给孙甲,却不直接转账给某贸易公司,该公司财务账目上无任何记载。上述情形,明显不符合常理和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借贷的交易习惯,也与孙乙的出借能力不符。因此,凭本案的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借条内容的真实合法性(不能排除其内容虚假和非法的可能性);从这点来看,孙乙也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二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孙乙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号:(2016)湘0902民初981号,(2017)湘09民终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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