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秀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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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邹秀丽律师|夫妻一方获赔的医疗费,是否一定归个人所有?【原创】

发布者:邹秀丽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443人看过

【案情简介】夫妻分居期间,女方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男方前往照顾女方,并垫付了全部医疗费。后交通事故得以处理,女方获全额赔偿。现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同意离婚但要求获得医疗费赔款。

【争议焦点】女方获赔的医疗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判决】

经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医疗费支付义务系女方个人根据医疗合同形成的债务,因其与男方的婚姻关系转化为共同债务。故男方以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的行为应系正常清偿,非男方以共同财产向女方个人而为的赠与。这样,男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向医院支付医疗费,其目的在于消灭夫妻共同债务,结果却是替女方消灭了个人债务。由此,女方获得了利益,男方承受了损失,且二者间具有因果关系。女方所获得的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女方应当向男方返还。应予返还的医疗费赔款,属于男方持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原则上均分。

且,从立法目的看,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中,如果该费用确实用于填平受害人身体受损的,有特别保护之必要;如该费用已失去填平受害人身体受损之现实基础,则无特别保护之必要。进言之,指向最终归属的“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应当限于未来治疗所需费用。本案中,女方获得该医疗费赔款时,其身体已经由医院治愈,失去了用该费用填平身体受损之现实基础,无特别保护之必要。该费用的最终归属,应当系之前承担医疗费的单位或个人。现该费用系用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自然最终归属夫妻共同所有。二人离婚时,男方得主张分割。故法院判决女方向男方支付一半其所得的医疗费。

【律师观点】虽然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该夫妻一方的财产。但是法律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本案中,女方与医院的医疗债务在先,男方偿还债务在后,之后女方获得赔偿。男方之支出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受益,其所得赔偿也应当填补共同财产之损失。故离婚时,男方也应当有权分割此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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