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秀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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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采购合同中关于产品质量的约定

发布者:邹秀丽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1911人看过

案件描述

  一、案情简介

  浙江省某包装彩印厂(原告)与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通过传真签订《采购合同书》,原告向被告供应瓦楞包装盒、包装盒内托+隔档,产品验收标准为:按封样制作。原告根据合同要求进行全面下料生产,在原告按时提供第一批货后,被告以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要求调整包装盒价格并且提前交货,否则终止双方的采购合同。原告认为;“所交的货物是严格按照被告公司派来的资源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封样进行制作,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大量库存积压等财产损失。”被告则认为:“按照合同的制作要求约定,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克重不符、材质不符等质量不符的情况,给被告造成不能及时供货的损失,原告应退还先期交付的货款。”本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同时针对被告的反诉进行答辩。

  二、本案争议焦点

  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采购合同书》中关于产品质量的约定存在验收标准和制作要求双重标准,应以哪个为准。

  三、本律师办案思路

  1、明确产品的验收以封样为准,原告严格按照被告公司的最终签字确认的封样来进行制作,产品符合质量要求。搜集相关书证、物证及证人证言。

  2、委托公证机构确定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四、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原告拿到了相应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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