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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遗产继承还是侵权纠纷

发布者:邹秀丽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1940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件要点】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2.多分的情形

案情:

赵小在某小区路口被公交车碰撞死亡。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公交车负事故责任,赵小无责任。

孩子的父亲赵伟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公交公司向赵伟赔偿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15500元。

赵小1997年4月5日出生,是赵伟与王丽的婚生女儿。赵伟与王丽于2001年1月11日离婚,赵小由赵伟抚养,王丽一次性承担赵小抚养费16000元。

公交公司赔偿后,赵小的母亲提起诉讼:作为赵小的母亲,对该赔偿款享有继承权,请求判令赵伟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7750元。

赵伟辩称:女儿4个月时原、被告即分居,2001年离婚后女儿一直由被告抚养,原告未尽任何抚养义务,公交公司赔付的215500元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公交公司赔偿给赵伟的死亡赔偿金,应属赵小遗产。王丽作为赵小母亲,与赵伟离婚后,承担了赵小的抚养费,尽了抚养义务,对该遗产应有继承份额。但王丽与赵伟离婚后,赵小由赵伟抚养并与其共同生活,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应当多分死亡赔偿金。判决:被告赵伟向王丽支付已得的死亡赔偿金65000元。

原告王丽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王丽与赵伟婚生女儿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公交公司给付的215500元是赔付给王丽与赵伟二人,该赔偿金是给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精神抚慰,因此不应认定为遗产,原审法院将该案案由定为继承纠纷应予更正。赔偿金由赵伟领取后未给付王丽,该行为应属于侵权行为。王丽作为赵小的母亲应得到精神安抚,由于赵小长期由赵伟带领抚养可以适当多分,但原审法院认定精神抚慰金是给付赵伟一人的不予分割,没有法律依据。王丽作为赵小的母亲,也是赔付对象应当得到精神抚慰金。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判决赵伟给付王丽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元。

评析:

本案原告王丽在起诉时以继承案由予以立案,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是以继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而在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以侵权纠纷变更了案由后作出二审判决。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由此可知,继承纠纷所争议的标的是死者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它是在自然人死亡前已经存在、死亡时仍然存在的财产。当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出现时,被继承人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能享有对该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和负担相应的义务,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此时才转化为遗产。

本案中,公交公司赔付的215500元在自然人赵小生前并不存在,而且出现的原因是公交公司侵犯了赵小的生命权,对其剥夺他人生命权的侵权行为依法给予被害人亲属的赔偿款。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215500元并不符合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特征,不属于遗产的范畴。

公交公司剥夺他人生命权而对受害人近亲属给予的赔偿款,应归受害人近亲属共同所有。受害人近亲属在分得该笔款项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属于我国民事案件的侵权纠纷。

受害人的死亡给其家庭以及亲人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严重侵害,应当给予赔偿。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是由赔偿义务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一定数量的赔偿,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做出的赔偿。

我们要明白的是,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因为生命无价,也无法予以赔偿。立法上设立死亡赔偿金的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死者家属所受到的相应财产损失。当然,它也不属于死者遗产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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