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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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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陶奇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44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90年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1*****77,住杭州市拱墅区东新路15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嘉,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奇,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 (反诉原告):张某某,男,1983年5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4*****,住安徽省霍邱县周集镇新矿村塘坊组012号。

被告 (反诉原告):李某甲,女,汉族,1985 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424********84,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2858 号蓝山花园 16幢404室
被告(反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阳,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 浙江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朝晖二区26幢218室。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该公司员工。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6日起诉至本院,本院编立(2022) 浙0110民诉前调2365号案件,进行诉前调解,但因调解未成,于2022年9月19日转为编立(2022)浙0110民初9614号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中,因被告张某某、李某甲后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核后,准予合并审理。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兼反诉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奇,被告兼反诉原告张某某、李某甲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阳,第三人浙江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某经纪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李某某起诉称: 2022年4月10日,李某某与张某某李某甲经某经纪公司中介服务而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约定李某某以5300000元向张某某、李某甲购买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香悦四季轩1幢1单元501室房屋,并于查档出来后5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网上签约手续和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等。该《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签订之后,李某某于2022年4月10日向张某某、李某甲支付定金200000元,但在验房时,李某某发现房屋的卫生间存在明显严重漏水、渗水现象,天花板顶部有明显损坏,这些情况,张某某、李某甲在《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签订之时,并未有如实告知李某某,存在严重违约,从而导致无法继续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李某某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与张某某、李某甲解除《房屋买卖定金协议》;2、判令张某某、李某甲共同双倍返还定金400000元;3、诉讼费由张某某、李某甲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反诉原告张某某、李某甲与反诉被告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于2022年5月18日解除;
二、被告张某某、李某甲退还原告李某某定金人民币20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张某某、李某甲反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075元、被告张某某、李某甲负担10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反诉原告张某某、李某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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