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房屋位置: 省 市 区 路 号
产权证号:
屋内设施:见附件
上述租赁房屋(含屋内设施)以下简称“房屋”。
2.1. 乙方承租该房屋用于:自己(含同住亲属)居住(总计居住人数不多于3人)。
2.2. 乙方不得改变上述用途。
3.1.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3.2. 甲方应于租赁期限起始日前向乙方移交房屋;如有延后,则租期相应顺延。
4.1. 租赁期限届满时,如乙方需继续租赁房屋,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0天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能按甲方要求签订续租协议的,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
5.1. 租金标准:每月人民币(大写) 元(¥ 元)。
5.2. 押金标准: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5天内,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5.3. 付款方式:
按季度付款,具体付款节点为:
首期租金与押金共计¥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二期租金¥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三期租金¥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四期租金¥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依此类推。
5.4. 租金调整
租赁期限内,租金标准不作调整。
5.5.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账号:
户名:
开户行:
5.6. 发票: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发票,则甲方应配合开具发票,但由此导致甲方承担的税费由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之外另行承担,由乙方在开具发票之前向甲方额外支付。
6.1. 租赁期内,甲方承担下列费用:物业管理费、供暖费。
6.2. 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下列费用:水费、电费、电话费、上网费用、电视收视费、燃气费等费用。
6.3. 水电燃气等费用采取充值方式的,根据租赁结束交房时的数值与租赁开始交房时的数值之差,根据租赁结束交房时的价格标准结算。如数值增加,则甲方向乙方退还相应费用;如数值减少,则乙方应补交相应费用,甲方可从押金中扣除。
6.4.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甲方同意,租赁期限内因乙方使用房屋或屋内设施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1. 交房:甲方应于租赁期限开始时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双方签署交接手续后视为交付完成;虽未签署手续,但乙方已经实际入住该房屋的,视为已经交付。
7.2. 退房: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1)甲乙双方验收签署交接手续后视为退房完成;虽未签署退房手续,但甲方或甲方安排的人员已经实际入住该房屋的,视为已经退房。
(2)甲方对乙方返还的房屋及设施有异议,但不影响基本居住与使用时,或者双方有其他方面争议时,甲方仍应接收该房屋,但甲方在接收房屋之后仍可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索赔损失、费用等。
8.1.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进行装修,但对房屋(含墙壁等)本身没有影响的家具、电器等添置由乙方自行决定、处理。
9.1. 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5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凭票据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9.2.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9.3. 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9.4. 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如有),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10.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给他人(无论是否收取租金)。
11.1. 甲方向乙方告知出售房屋的意向及价格,乙方在15天内未明确表示购买,或者表示拒绝购买的,视为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12.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押金相应退还,租金据实结算:
12.2.1.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政策等原因被拆迁、征收征用的。
12.2.2. 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13.1. 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13.2. 乙方及实际居住人作为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及实际使用人,应自行承担租赁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的后果,自行承担给第三人造成的侵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电车充电造成的事故、因水电及家电使用造成的事故、因屋内摔倒等造成的事故、因高空抛物造成的侵害;乙方应自行保障、自行负责租赁期间的财产安全及人身安全,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13.3. 乙方退房时应安排专人对房屋进行一次全面保洁,使房屋处于良好使用、可出租状态。否则甲方有权委托人员处理,并从乙方押金中扣除该费用。
13.4. 乙方退房时留置在房间内的物品视为抛弃物,甲方有权进行抛弃或其他处置。
14.1.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
14.1.1. 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10日以上的。
14.1.2. 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14.1.3. 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14.1.4. 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14.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4.2.1. 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10日以上的或欠缴各项相关费用的金额达到¥1000元的;
14.2.2. 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14.2.3. 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14.2.4. 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或利用租赁房屋存放危险、违禁物品的。
14.2.5. 违反本合同约定转租、分租的,或实际居住人数多于本合同约定人数的。
14.2.6. 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14.3. 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或一方违约提前通知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但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14.4. 付款方未按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
14.5. 租赁合同有效解除或终止,乙方仍拒绝交还房屋的,乙方应承担房屋占用费直至退房之日(但不再支付租金)。
房屋占用费的标准为: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的200%(百分之二百),按天计算。
14.6.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本合同中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鉴定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15.1. 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5.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5.3.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5.4.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5.5.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5.6.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16.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 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房屋交接清单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交接房屋当前各项表数
水表读数: | 电表读数: | 燃气表读数: |
交接房屋内各设备(家具、家电)状况
名称 | 品牌/型号 | 数量 | 名称 | 品牌/型号 | 数量 | ||
厨 房 | 吸油烟机 | 餐 厅 | 餐桌 | ||||
燃气灶 | 餐椅 | ||||||
微波炉 | 壁橱 | ||||||
冰箱 | 主 卧 室 | 床架 | |||||
洗衣机 | 窗帘 | ||||||
橱柜 | 四门大衣柜 | ||||||
不锈钢水池 | 床头柜 | ||||||
热水器 | 床垫 | ||||||
卫 生 间 | 浴霸 | 梳妆台(含镜子) | |||||
浴缸 | 梳妆凳 | ||||||
洗脸柜 | 电视柜 | ||||||
镜子 | 电视机(含遥控器) | ||||||
洁具 | 空调(含遥控器) | ||||||
客 厅 | 电视机(含遥控器) | 北卧室 | 1米五床架 | ||||
机顶盒 | 窗帘 | ||||||
电视柜 | 床头柜 | ||||||
转角组合沙发 | 两门大衣柜 | ||||||
沙发茶几 | 床垫 | ||||||
电话机 | 空调(含遥控器) | ||||||
鞋架 | 书房 | 沙发床 | |||||
正门钥匙 | 3把 | 三角玻璃柜 | |||||
燃气卡 | 1把 | 简易书架 | |||||
电卡 | 1把 | 电脑桌 | |||||
电脑椅 |
交房日期: 年 月 日
注:在本文件上签字代表承租方已经接收房屋及上述物品。
出租方(签名或盖章):
承租方(签名或盖章):
本人(本单位)现已收到由 支付的房屋租赁押金与租金共计人民币(大写) (¥ 元)(对应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收款人签字:
2年
527分 (优于70.44%的律师)
一天内
12篇 (优于97.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