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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诉前合理检视、确认“诉求”之请求权基础

作者:袁振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1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1739次举报

律师价值:诉前合理检视、确认“诉求”之请求权基础

一、请求权之由来

 “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开篇借用请求权经典教材之引据,来简单解释请求权的由来。

1.“谁得向谁”:民事诉讼所调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限于私意的范畴。“谁得向谁”确认了权利请求的发起主体及被请求的相对人,也是下文引据法律规范中的主体要件。“得”字,可简要理解为“可以、有权”,

2.“依据何种法律规范”:此为权利主张之正当性,也是请求权基础如何确认的依据,更是当事人可简单预测诉求可实现中法的正义性。

3.“主张何种权利”。此为诉之根本目的所在。简言之,当事人为实现“主张的权利”,而“请求”法院支持其各类诉求,包括确认、给付、形成之诉。

当事人,在法律有所保护的范围内,向侵害其合理权益的一方,“有理有据”的主张其“诉求”是作为律师角度简单理解的请求权基础,也是律师职业价值的所在。

二、请求权基础在诉讼中的体现---从确认“诉求”至法庭“合理性”调查

请求权基础思维之下的客户诉求开启、起诉、开庭、法庭陈述,是一个好的诉讼的开端,尤为重要。过程中,应包含以下几个重要节点:

1.客户的模糊诉求

2.律师协助确认“请求”之合理性

3.请求权之检视,筛选所有可能之请求权基础

4.确认各自请求权基础对应的法律规范依据

5.再次依据规范中的要件涵射客户陈述或挖掘之事实

6.确认最终诉求的合理性进行诉请

7.依上述请求权基础之思维陈述,满足法庭在陈述阶段诉请的“法律合理性”之要求

举一例以言明。

租期届满,我方当事人甲,要求乙返还房屋,乙不返还。

序号

起诉至法庭陈述的“7步”流程

流程确认

1

客户模糊诉求

返还房屋

2

律师协助确认法律规范之“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乙返还甲所有之房屋

3

筛选所有可能之请求权基础

基于租赁合同的返还请求权、基于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基于给付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基于侵权的返还请求权

4

确认请求权基础对应之法律规范

《民法典》733条、235条、985条、1165条。应至少确认一项。

5

依据法律规范中的要件涵射

1.例:《民法典》733条第1句:“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2.初步涵射:双方何时何地签订租赁合同、房屋权属、甲乙双方作为出租承租主体身份确认、合同期内权利义务履行、合同期限届期的依据、甲方催告的意思表示、乙方拒绝返还原物的意思表示。

6

确认支撑上述事实要件的依据

制作证据、提交法庭

7

法庭合理性审查

依上述事实做法庭陈述。

律师价值在“诉前”至“法庭陈述”阶段,以请求权基础为视角,可以最大限度协助、帮助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合理性分析、确认。

 

三、律师协助“请求权基础确认的重要性”

(一)“请求权之检视和选择”,遵循特定顺序和体系规律。不应随性而为,随意确认。

请求权按照检视顺序,自左及右如下所示:

合同请求权、类似合同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法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请求权

1.在先的请求权,构成要件清晰、举证难度低

仍以上述房屋租赁案为例,以在先的“合同请求权”及在后的“侵权请求权”为比对。案涉客户模糊诉求,经过律师固化后的合理“请求”一般为:返还房屋+损害赔偿。

请求权

举证要件

合同请求权”

《租赁合同》条款中关于“租期届期”的约定、迟延返还房屋的预设违约金约定

侵权请求权”

责任成立范围”+“责任结果范围”分别举证。

责任成立范围:举证甲之房屋的财产权利+乙存在加害行为+因果关系。

责任结果范围:举证所受侵权损害+损害结果范围内的因果关系

 

显而易见,除上述诉争举证所需要件的难度不同之外,合同中诸如双方合意预设的“违约金”等损害赔偿救济方式,本身就包含了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包括延期返还房屋可能为房屋再得利益(转租)等做了预设而无需举证,反观侵权则应以实际损失发生为准,不可包含预期利得损失。

2.诉讼逻辑下,在先的请求权基础可排除在后的请求权基础,提升法庭效率和法官满意度

仍以基于最优位的“合同请求权”做检视对比:

序号

项目

合同请求权”排除在后请求权事项

1

无因管理请求权

合同中“双方合意的委托意向”约定

2

占有返还请求权、物权保护请求权

合同中“合法占有权源”约定

3

不当得利请求权

合同中“给付获利”约定

4

侵权请求权

合同中约定之事项排斥了侵权请求中责任成立范围内的因果关系、过错

 

(二)特定非检视顺序下的请求权之选择,提高诉求的支持

上文已述,对于按照检视顺序确认请求权的优势。但是为最大限度的得到“请求”支持,律师仍应根据“在案证据情况”、“诉讼主张的依据”、“诉讼相对方众多可能导致重复诉累”等情形,选择请求权依据。

以共同侵权做个简单举例:

A受雇于甲保洁公司,甲保洁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保洁合同,由A进行乙方工地承担保洁工作。丙公司为工地的总承包人。后A在5楼保洁时,由于没有防护栏、警示标志、照明设施,而摔落摔伤致残。

以按照检视顺序的请求权基础视角出发,则不难得出,A与甲成立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的合同法律关系进行起诉。但是A与乙公司、丙公司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只能提起侵权赔偿。虽然依据《雇佣合同》关系,可以较容易得到A公司承担伤残的赔偿责任或者绝大部分伤残的赔偿责任,但是却无法避免A公司可能无力承担赔偿。同时,也会面临再行以侵权起诉乙公司、丙公司之时,法院审查属于重复起诉而驳回。

而本案如直接以“共同侵权”的法律关系确认侵权请求权,则可以同时追究甲公司的雇主责任,乙公司的委托人过错责任,丙公司的安全管理义务缺失责任。可在个案中有效提高诉讼之主张。

 

(三)请求权确认后,其依据之规范,清晰联通了事实与诉请之间的桥梁,利于案件事实有条理性的涵射及有导向性的证据整合,扬长避短。

经常有当事人苦恼,案涉事实就是如此,苦于无证据支撑,而被对方否认。“证据为王”、“最大限度的还原事实”并非一句空话,证据是决定案件是否能揭开利于当事人之事实,最终获得胜诉最为关键的一环。而恰恰请求权基础是此环不可缺少的前提。前文已经略及,请求权基础的确认决定着不同案件的证据构成及举证方向,在请求权基础的帮助下,律师在举证过程中能快速检视发现关键证据的缺失,能做出有效应对。最终,尽最大可能性的组织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有条理性的在举证环节展示给法官,以获得法官的内心确认及案件事实的高度盖然性。

再以租赁房屋返还为例。假设确认客户诉求为返还租赁物、赔偿延期返还损失。在检视请求权基础后确认以“合同请求权”为基础提起诉讼。则需要还原的事实包括以下:

待证事实

证据

第一组:证明承租人应返还、未返还,出租人所有的,已经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的,已经届期的租赁物

租赁关系成立

《租赁合同》、《租赁物权属证明》

租赁关系存续、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是否有合同变更

租金、物业费用支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补充协议、房屋维修记录

租期、退租返还租赁物约定

《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微信聊天记录

不返还的原因、催告返还的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补充协议、其他证据

第二组:证明延期返还租赁物的损害赔偿

延期返还租赁物违约金

《租赁合同》

无合同约定下的损失

周围同地段房屋租赁租金、原合同租金、物业费用支付凭证

预期利得损失

已经与第三方签订的新的《租赁合同》

 

(四)请求权规范确认,利于律师合理预测对方“抗辩”,应对法官可能提炼之焦点

    诉讼对抗往往存在于原被告双方之中,分别被置于请求和抗辩的两方地位。诉诸法院,即双方对案涉事实存在着不同的见解。随着庭审的深入,当事人的主张一直处于极度激烈的状态,呈现在:请求→抗辩→再抗辩→复再抗辩的反复争论过程中。

在不断反复的过程中,双方焦点俱现。合理的提前预测对方抗辩、预测法庭焦点,是完备的举证、再抗辩、反驳、否认的关键。而如何提前预测对方抗辩,则有赖于确认请求权基础后的再次检视。

1.再次检视的方法

请求权已经成立、请求权未消灭、请求权可行使

对应抗辩:请求权无效、请求权归于消灭、一时抗辩权、时效抗辩权

2.以返还原物请求权为例证:

                 返还原物请求权基础的检视

请求权成立

成立要件

原告为所有权人

被告抗辩:否认所有权人身份

被告为现时占有人(非法)

被告抗辩:被告为合法占有人、被告并未占有所有物

请求权未消灭

未消灭要件

物真实存在、可确认位置、状态、未添附、混合

被告抗辩:物消灭、已经添附、混合

请求权可以行使

行使要件

/

被告抗辩:合理留置

行使要件

原物返还不受时效限制

被告抗辩:(时效抗辩)

 

争点即是本案风险所在,亦是原告之请求支持、部分支持、驳回之关键所在。只有指向问题和风险,只有指向要件事实是否能够获得满足的争点才是有效的争点。

以检视请求权基础为视角下可以有效确认对方的抗辩要点,并预测各种抗辩的可能性,为当事人(原告视角)寻求最优的再抗辩事实、证据。同时,如果能在庭前通过证据即合理排除抗辩,亦可大大促进庭审的进行,赢得法官的亲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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