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5年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总监,2017年11月6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向李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与公司交易的客户之一沈阳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某之妻,李某经手的销售合同中商品价格低于市场价格,违反了其与某公司签订的《无利害关系声明》。李某以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沈阳某公司之间的销售行为违反了劳动者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在其与某公司签订了《无利害关系声明》的情况下,某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法官释法 公司高管在从事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对用人单位的业务执行、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均有一定的决策权,这也容易导致个别公司高管出现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不正当的交易机会和商业利益的行为。对于公司高管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相关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公司高管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员工或其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实施的行为与公司利益之间存在冲突的现象,被称为利益冲突。常见类型有:员工本人在外设立公司或兼职;员工为其他公司有偿或无偿提供支持或服务;员工近亲属利益输送等。由于双方利益以某种形式发生对抗,故而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发生现实损害或者存在受损可能。高管基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对公司经营事项的决策权,更易与公司产生利益冲突,利用其职权谋取私利。 建议公司从以下方面出发,做好利益冲突、高管营私舞弊的事前预防、事中管理、事后完善。 事先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建立利益冲突重要事项披露制度,并明确未尽到披露义务的后果; 事先明确高管的职权与限制,重要事项、一定限额等的决策、审批权限等,避免高管一人决策; 对规制利益冲突、高管权限监督、问责事项规章制度依法履行民主公示程序,加强相应的合规培训; 一旦发现劳动者出现利益冲突、营私舞弊行为,及时固定证据; 注意在合理期限内调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联系方式:18920753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