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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试用期真的不合法?

发布者:天津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1213人看过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考察、适应且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但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


在日常企业用工过程中,最常见的一个情况就是,用人单位在原本约定好的试用期内无法考察清楚劳动者的工作能力、道德品行等,想通过延长试用期的方式再争取考察时间,那么这样的做法是否可行呢?

 


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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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若因劳动者试用期表现不佳需延长试用期,经劳动者同意,且延长后总试用期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延长试用期间的工资亦按转正后标准支付,则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应认定为合法。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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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周入职四星公司后,双方签订为期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间,四星公司对小周的工作表现评价为:“工作效率一般,质量一般,试用内突发急性肠胃炎入院治疗4个月,故作延期转正处理”。


此后,四星公司决定将小周试用期再延长1个月,小周在《内勤员工转正审批表》中签字确认。期满后,四星公司再次对小周的绩效进行了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与小周解除劳动合同。而小周认为劳动合同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故要求四星公司赔偿相应的工资损失并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单位与小周约定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是否有效?


单位认为,小周试用期六个月,在公司实际只工作了一个月,根本无法考察小周是否胜任该工作,延长试用期增加考核时间,合情合理,且双方已协商一致。在试用期内小周不符合考核要求,根据双方的约定,视为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故单位是合法解除,不需支付赔偿金。


小周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三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多只能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单位与其约定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系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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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小周与单位约定试用期的上限为六个月,双方虽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一个月,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进而,裁决支持了小周的仲裁请求。


 

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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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来说,劳动合同是双方达成的协议,延长试用期是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要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如果公司和小周协商一致,则可以修改劳动合同,延长试用期。但,《劳动合同法》第19条已有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该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因此,试用期的期限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处理不好极易引发争议。那么,如何适当的延长试用期保护企业利益下同时并平衡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呢?律师在代理案件的实践中认为,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是可以合法地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的。

 

一、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试用期的,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因此用人单位要延长试用期就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实践中,用人单位可在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如劳动者在试用期经考核被认为还无法达到录用标准或出现长休病假的无法进行考核的,劳动者同意延长试用期。并在后续处理中签署书面文件载明变更内容,确定延长期限。

 

二、延长后的试用期期限不应超过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上限;


因劳动合同法已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因此,试用期的期限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使劳动者同意延长试用期,延长后的试用期与之前约定的试用期总和也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长试用期限。因此,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时候,要注意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匹配,延长后的总的试用期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以避免防止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三、延长试用期时间节点


《劳动合同法》第19条已有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届满后,员工转为正式员工,便不再适用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此时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因此各位HR朋友们在办理试用期延长时,需注意时间节点,务必在试用期届满前完成。

联系方式:18920753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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