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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HR应如何处理

发布者:天津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1日|分类:劳动纠纷 |410人看过


01

案情简介


 

某公司成立于20187月,成立之初组织机构尚未完全稳定。之后来了新主管,发现人事行政工作流程存在很多漏洞,特别是劳动合同的签订不规范,存在某些员工未签订或签订日期与入职日期不符等情况,新任行政主管经过重新梳理,20197月安排全部人员重新或按入职日期补签规范的劳动合同。

 

在这一过程中,只有某部门员工张某(20188月入职,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不予配合,经多次催促仍拒绝与公司签订合同。20197月底,公司领导决定,由于张某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下月起不再需要到公司上班,以自动离职处理给他支付了上月的工资,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随后,张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自入职日一个月起的二倍工资赔偿,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02

律师解析



 

张某拒绝与公司补签劳动合同,公司仍然要支持双倍工资赔偿吗?如果是这样的话,似乎就纵容员工故意向企业索取赔偿?如若发现因工作中的失误,像上述案例中的有员工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HR部门应该如何做,才能避免劳动法律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在劳动者入职后的第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必然导致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风险。当劳动者拒绝在入职后第一个月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法律法规已经赋予了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拒签合同时的解除或终止权利。

 

但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行使上述权利,而是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期间依据上述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超过一年,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再以此为由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03

关键点提示



 

1当劳动者拒绝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应犹豫而直接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2无论是签订第一次劳动合同,还是续签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拒绝签署,用人单位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程序:

 

1面谈并做好书面记录,应明确面谈时间、地点、内容,关键是落实劳动者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态度,并做好录音录像。

 

2面谈结束后,为避免程序有遗漏,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就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及回复日期明确标注。

联系方式:18920753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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