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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拖欠加班费辞职,公司可不止补发这么简单

发布者:天津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834人看过


劳动者辞职的理由有时候五花八门,但在好多人的固有思维中,辞职就什么补偿也不用给。但如果有劳动者的解除理由涉及加班费,那就要小心了,因为可能不只是要补发加班费,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律责任要承担。


那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天津地区是否支持呢?本文通过一个真实案例给大家分析,并分享一些用人单位的应诉思路


 

01

案情概要

 


李某于2013年10月8日至2018年7月在辉煌公司工作,岗位为品控员;法院审理查明,李某2015年7月至11月期间存在延时加班761小时,节假日加班12小时,辉煌公司实际按每小时9.66元为基数按150%已支付上述期间加班费11374.69元。

 

李某曾与辉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辉煌公司置之不理,遂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李某要求1.判决解除劳动关系;2.判决支付欠付的加班费;3.判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02

判决结果

 

一、确认劳动关系于2018年7月13日解除;

二、判决辉煌公司支付李某加班工资2296.31元;

三、判决辉煌公司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359.35元。


 

03

一审观点

 

李某上述加班期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应为每小时10.6元,以此为基数上述加班期间辉煌公司应付加班费12481.50元,本院确认辉煌公司欠付李某2015年7月至11月加班费1106.81元。


关于辉煌公司是否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辉煌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无视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未按已执行的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加班费,致使未及时足额支付李某劳动报酬,李某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04

二审观点

 

本院认为,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李某在仲裁和一审诉讼期间诉请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之一都是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辉煌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判决辉煌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05

律师解析

 

本案用人单位支付的加班费,低于法定标准,存在差额,劳动者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因此,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如存在拖欠加班费的情形时,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如争议系劳资双方对计算劳动报酬的基数、方法等因客观原因理解不一致而最终导致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另外,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以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06

用人单位应诉指引


如果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项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5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相应的抗辩,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并未以此为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明示被迫辞职的理由方可获得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经营困难,停产歇业等原因而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经所在单位工会同意,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已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同意;


(3)劳资双方对计算劳动报酬的基数、方法等因客观原因理解不一致而最终导致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劳动者主张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差额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的;


(5)其他非因用人单位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联系方式:18920753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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