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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女职工三期”知识清单

发布者:天津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677人看过


01

何为三期?




女职工三期,具体为孕期(怀孕至分娩)、产期(产假期间)、哺乳期(分娩结束至婴儿一周岁期间)。





02

三期女职工享受哪些假期?





流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同时,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03

三期内合同到期,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吗?





不可以。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04

未婚先孕,单位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合同?





不可以。女职工未婚先孕并非法律问题,更多的是道德问题,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05

用人单位不能辞退三期女职工?





不是。虽然《劳动合同法》对于三期女职工有特殊保护,但是三期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内容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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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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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女职工三期内,能否调整其工作岗位?





可以。但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一)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

(三)调整后工作岗位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有关规定调整岗位的除外;

(四)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

(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07

女职工产前检查,能否扣发工资?





不可以。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08

入职隐瞒怀孕,单位能以欺诈为由解除吗?





不可以。怀孕与否是女职工个人隐私,应聘人员有权不予告知。这种行为虽然使用人单位不能全面了解应聘人员情况,但并不能按照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处理。

但,若应聘岗位明确标明为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应聘人员仍然隐瞒怀孕事实,则需另行考量。






09

哺乳期入职新公司,是否享受哺乳期待遇?





需要。哺乳期是法律给予女职工特殊时期的特殊权益,不因用人单位 主体变更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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