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申请人C,男,汉族,1974年出生,户籍地为某省某市某村。被申请人为某食品公司,住所地为某市某区,法定代表人为M,职务为总经理。第三人李某某,女,汉族,1986年出生,户籍地为某市某区某村。
申请人因确认劳动关系与被申请人发生劳动争议,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于2026年7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并指定仲裁员张某某独任仲裁。
仲裁请求变更
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6年8月6日变更仲裁请求:撤回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增加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合计200000元。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为湖北时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焦加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调解过程与结果
本案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由被申请人于2026年8月31日向申请人支付143054.3元(此款项包含但不限于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其中57054.3元已于2026年7月31日前支付,余款于2026年8月31日前支付。
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再无任何劳动争议,申请人不得就任何劳动争议事项再向被申请人提出任何主张。
仲裁委员会认为,以上协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变更请求,从“确认劳动关系”转向“工伤待遇赔偿”,体现了劳动争议处理中“先确认关系、再主张待遇”的常见路径。在代理律师焦加敏的参与下,双方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既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也使申请人较快获得赔偿款项。
从结果看,调解金额143054.3元虽低于申请人最初主张的200000元,但通过调解结案,申请人可以尽快拿到款项,减少执行风险;被申请人也通过“一揽子”协议,一次性解决全部争议,避免后续反复涉诉。这种“案结事了”的调解方式,符合劳动争议处理中注重效率、兼顾双方利益的理念。
启示
劳动关系确认是工伤待遇的前提。劳动者在主张工伤待遇前,往往需要先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请求可以依法变更。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可以根据案件进展和证据情况,撤回或增加仲裁请求。
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通过调解,双方可以在法律框架内互谅互让,实现快速、和平解决争议。
专业律师的参与有助于平衡双方利益。代理律师焦加敏在本案中为申请人提供了特别授权代理,协助其在调解中争取合理赔偿,推动争议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