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某建筑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后,把项目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自然人;该自然人又再次将部分劳务工作转包给另一名无资质的自然人。原告XX经最下层包工头招募进入项目工地,从事现场施工作业。XX在施工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
XX曾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建筑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诉求被法院判决驳回。之后XX提起仲裁申请,仲裁机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XX不服该处理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委托焦加敏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参与本案诉讼,向法院主张由具备资质的发包建筑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案件争议焦点
1. 工程项目经过多层违法分包、转包,由包工头直接招用的务工人员,和上游具备资质的建筑企业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2. 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和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为同一法律概念。
3. 在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能否直接要求有资质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4. 用工主体责任的司法确认,是否等同于工伤认定,是否可以替代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程序。
律师代理工作
接受委托后,焦加敏律师开展系列代理工作:
1. 梳理全流程工程分包、转包链条,理清项目发包、层层分包到包工头招用劳动者完整事实,收集项目相关材料、事故发生经过证据。
2. 针对前案驳回劳动关系的判决,调整维权思路,不再执着于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转而主张建筑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厘清二者法律区别。
3. 引用建筑领域劳动者保护相关司法文件,提出法律观点: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该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受伤,应当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4. 庭审当中重点释明:用工主体责任是法律专门设置的特殊保护规则,不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该责任确认不等同工伤认定,无需以劳动关系作为前置条件。
案件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1. 案涉工程存在多层违法分包,上游具备资质的建筑企业,将劳务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经营资质的自然人,后续再次转包,应当对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 明确释明: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司法确认也不能代替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工伤的认定属于行政机关职权。
3. 案件诉讼费用由该建筑企业承担。
4. 双方当事人不服裁判,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案例法律评析
1. 劳动关系 ≠ 用工主体责任。建筑工程多层分包下,包工头直接招来的工人,很多情况不会被认定与上游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不代表劳动者维权无门。法律设置 “用工主体责任”,专门用来遏制企业通过层层转包规避责任。
2. 用工主体责任的价值:即便打不成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劳动者拿到 “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生效判决后,可以据此向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权益。
3. 程序边界要分清:法院判决确认用工主体责任,属于民事审判,工伤认定依旧要走行政程序,民事判决不能直接代替工伤认定。
4. 工地劳动者维权提示:在包工头手下务工,务必保存好工地出入记录、工友证言、工作现场记录,固定自己在该项目务工受伤的事实;当无法直接确认劳动关系时,可以转换思路,主张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