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8 年 8 月31日,被告L公司 和被告J公司 签订《武汉D项目三期 4#楼(地下室、首层、1-12 层、38-48 层)户内及公区批量精装修工程劳务施工合同》1 份,合同约定,甲方将武汉D项目三期 4#楼(地下室、首层、1-12 层、38-48 层)户内及公区批量精装修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合同造价为固定总价(含税) 3792788.53 元。计价方式: 固定总价包干,施工图纸及施工现场范围内所有施工项目包干。工程期限: 1、工期及开、竣工日期: 开工日期 2020年4月1日,竣工日期 2020年11 月 30日,工期 244 天,以甲方项目部正式通知的时间为准。2、开、竣工日期的确认: 开工日期从甲方签发的《进场通知》所规定的进场时间开始计算;竣工日期以甲方签署本合同范围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单之日为准。3、节点工期确认: 节点工期完成时间以甲方签署该期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单的日期为准。工程结算: 乙方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方可申请办理工程结算: 1、本合同施工内容及合同外增加工程施工全部完成。2、本合同涉及的所有工程施工均通过甲方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3、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施工工程量均通过甲方收方确认。4、甲方与业主的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工程款支付: 工程进度款: 由甲方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综合单价 (含人工及辅材 ) 乘以当月工程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总价的 70%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必须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发票真伪证明,凡是不能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本工程进度款累计付款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85%。乙方应在每月 20 号之前完成上月产值的申报,甲方根据审定产值于次月在乙方达到付款条件、完成支付申请流程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在办理完结算手续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5%;扣除 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扣除违约金或罚款(若有 )后在本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届满并完成质保金退款手续后 30 日内无息退还。工程保修: 1、本工程质保期为二年(质保期从本工程全部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本工程质保金为合同最终合同造价的 5%,从应付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质保期满后,甲方确认乙方已按合同要求完全履行了保修责任和义务,即将质保金 (不计息) 退还乙方。此外,合同双方还就其他合同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J公司承接了该工程。此后,被告J公司与原告口头达成约定,将涉案项目中的涂料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施工。
原告于 2020 年6 月进场施工,于 2020 年 12 月31日退场,案涉房屋于2021 年 1月 1日交付使用。被告J公司在履行案涉合同中向原告支付款项共计 327000 元。被告黄某系被告J公司在案涉工程的现场管理人员,被告黄某于 2023 年 1月 13 日在原告所制作的D三期四号楼 1-12 层 38-48 层涂料工合同内结算单和合同外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合同内结算工程款为 563707.04 元(已付款 327000 元、扣款 25000 元、余额 211707.04元)和合同外结算工程款项为 25077.76 元。
【诉讼请求】
1、被告L公司、J公司、黄某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36784.80 元及利息,且被告L公司、J公司、黄某承担连带责任;
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J公司在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口头协议将案涉工程给原告施工,原告实际进行了施工并在完工后与被告J公司办理了工程结算,故原告与被告J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成立。
又因原告未取得建筑施工相应资质,原告与被告J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虽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该合同无效。虽该协议书无效,但原告实际履行了施工的合同义务,且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原告与被告J公司已经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原告有权要求被告J公司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对原告要求被告J公司支付工程款 236784.80 元(211707.04 元+25077.76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郑州J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某支付工程款 236784.80 元;
二、被告郑州J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某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 4873 元 (原告高某已预交 2437 元) 由被告郑州J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焦加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