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因工伤待遇等发生劳动争议一案,由申请人张某于 202x年x月x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营养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经济补偿金共计 296080.00 元。本委经审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解除并终止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二.确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补偿费用。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实际核定为准,双方均无异议)。扣减被申请人已支付的借支款 8250.00 元,余款由被申请人承担玖万伍任元整(¥:95000.00元),于2023年3月15日前支付到申请人银行卡帐户。此款汇入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帐户,双方协商同意放弃其它工伤补偿款。
三.申请人同意放弃其它仲裁请求。
以上协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焦加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