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加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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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托运营合同纠纷

发布者:焦加敏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8日 2098人看过 举报

2023-05-08

律师观点分析


诉请解除合同,腾退房屋,给付运营分红费和违约金,法院如何裁判?


【基本案情】

原告樊XX与被告xxx公司签订《房屋委托运营合同》对武汉市江汉区××道××路××小区××栋××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委托运营等事宜进行约定:原告樊XX将案涉房屋委托给被告xxx公司管理运营,委托运营期限自2021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9日,共二年;运营分红标准为除去水电费,布草清洗等费用后,原告获取收益的70%,被告获取经营的30%。被告xxx公司给原告最低运营分红4500元;每月20日支付上个月运营分红。如被告xxx公司不支付或不按照约定支付运营分红时间达一个月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且被告xxx公司应按照保底运营分红三个月的标准向原告付光顺支付违约金。

【律师办案分析】

原告和被告xxx公司签订的《房屋委托运营合同》及《房屋委托运营及装修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xxx公司未支付运营分红时间已超过一个月,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第七百零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xxx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易x系被告拾光居公司唯一股东,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应当对被告x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处理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武汉x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委托运营合同》已于202x年x月x日解除;

二、被告武汉x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光顺支付租金2xxxx元;

三、被告武汉x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光顺支付违约金9xxx元

四、被告易xx对本判决第二、第三、第四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系毕业后,一直在法律领域深耕多年,目前为湖北时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武汉市律师协会一员。先后为多家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时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33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侵权、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湖北时清律师事务所
1420120********33 工伤赔偿、侵权、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